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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禮賓處向領事館及官方認可機構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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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總部禮賓處(禮賓處)向59間總領事館、62間領事館及5間官方認可代表機構提供服務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明確指引,讓上述3種機構明瞭它們可獲禮賓處提供甚麼設施及支援服務;

(二)禮賓處向上述3種機構提供的設施及支援,在規格上有沒有等級之分或不同之處;如有,實際分別為何,以及理據為何;這些區別會否基於互惠或互換關係而影響本港派駐外地的代表所獲得的待遇;及

(三)市民大眾及傳媒可如何及透過甚麼途徑監察該處的運作?

答覆︰

主席:

(一)禮賓處就其提供的設施及支援服務,已向有關總領事館、領事館及官方認可代表機構提供了詳細的資料。

(二)禮賓處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及中央人民政府與個別國家或機構締結的雙邊協議向上述領事館及機構提供服務及支援。各領事館及機構所享待遇屬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派駐外地的代表並非領事或外交人員,因此,他們於駐在地所獲的待遇,與上述領事館及機構人員在本港所獲的待遇並無關係。

(三)一如其他政府部門,禮賓處須接受政府內部及其他獨立監管機構,如審計署及申訴專員公署的監察;禮賓處亦會積極回應公眾或傳媒的查詢及意見。



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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