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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公屋資源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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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報,現時在本港公屋輪候冊上輪候公屋的家庭已超過15萬個,較去年上升接近兩成,較二○○七年更上升約4成。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俗稱「富戶政策」),住滿10年的公屋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1次。入息達輪候冊限額2至3倍者須繳交倍半租金,逾3倍者須繳交雙倍租金,而資產超過入息限額84倍的住戶則須繳交市值租金及於1年內遷出。同樣為香港市民提供出租公營房屋的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則仍未實施富戶政策。就公屋資源合理分配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須繳交額外租金的公屋住戶(俗稱「富戶」)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該等富戶須繳交的租金(即倍半租金、雙倍租金及市值租金)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根據甚麼準則界定公屋單位被濫用或丟空;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個公屋單位因發現被濫用或丟空而被當局收回,當中有多少個是屬於富戶的單位;當局有何措施偵查公屋單位有否被濫用或丟空;過去3年,每年採取有關措施的次數為何;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措施的成效;

(三)當局根據甚麼理由或準則,規定住滿10年的公屋租戶才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和/或資產;現時該等住戶的數目及百分比為何;

(四)當局根據甚麼理由或準則,釐定富戶須繳交的倍半或雙倍租金水平,以及只有資產超過入息限額84倍的富戶才須要在1年內遷出;

(五)鑑於市民對公屋的需求越來越大,當局會否全面檢討現行有關公屋富戶的政策(包括縮短首次申報的10年年期、將1年遷出期縮短,以及檢討住戶入息和資產上限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會否研究及推出一些新措施,促使不再需要資助的公屋富戶早日遷出單位,以加快公屋流轉及公平地編配有關單位予其他有需要的人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是否知悉房協的出租房屋有否設立輪候機制;如有,現時共有多少個家庭輪候,以及平均輪候時間為何;及

(八)鑑於房協並沒有「富戶政策」,是否知悉房協如何處理其出租房屋被濫用的情況,以及確保公屋資源合理分配?

答覆:

主席: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致力確保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得以合理分配。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凡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其家庭入息。家庭收入超逾既定入息限額者,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連差餉。至於須繳交雙倍租金的住戶,他們更須按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每兩年申報資產,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繼續居於公屋的資格。資產淨值超過既定入息限額84倍或選擇不申報的租戶須交還所住的公屋單位。須交還所住的公屋單位的住戶如有暫時的住屋需要,可申請暫准居住證,為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連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就該問題的八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須繳交額外租金的公屋租戶數目如下(見附表一):

(二)用於界定公屋單位丟空或濫用的準則為:

(i)丟空單位,譬如另居於經證實的其他居所,及沒有經常在單位持續居住多於三個月;

(ii)將單位分租予未經許可人士;

(iii)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例如聚賭、藏毒);及

(iv)作非住宅用途(例如商業活動)。

  過去三年,發現被濫用及收回的公屋單位數目如下(見附表二):

  為保障公屋單位運用得宜,房屋署設有兩年一度家訪調查的機制,以偵察濫用公屋個案。在該機制下,屋h管理人員會每兩年家訪所有公屋租戶一次,藉巡查單位以偵察可能濫用公屋的情況。至於最近一次兩年一度由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開展的家訪周期,直至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為止,已查訪345 600戶。在家訪中發現的可疑個案會轉介中央小組作深入調查。中央小組亦會藉蚨穭W巡覽、核實去世租戶個案,以及調查投訴個案和隨機抽選個案,從而認定濫用公屋個案。此外,我們經常推出宣傳計劃,呼籲公眾和現居租戶舉報濫用公屋單位個案。

  過去三年,中央小組每年調查約7 600宗涉嫌可疑住用情況的個案。對於打擊濫用個案和收回單位重新編配予需要者方面,這些措施都證實奏效,且具阻嚇作用。

(三)「富戶政策」是要鼓勵富戶遷出公屋單位,從而確保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得以合理分配。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凡在公屋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其家庭入息,理據是住戶在居住十年後,其家庭收入增加的程度可能令他們不再需要公共住房補貼。家庭收入超逾既定入息限額者,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連差餉。至於須繳交雙倍租金的住戶,他們更須按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每兩年申報資產,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繼續居於公屋的資格。目前,大約有380 000 戶(佔公屋租戶的55.3%)須根據「富戶政策」每兩年申報入息及/或資產一次。

(四)「入息」和「資產」是釐定公屋資助的兩個決定因素。在入息方面,若公屋租戶的家庭總收入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兩至三倍之間,須繳付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若家庭總收入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三倍,租戶便須繳付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我們每年均會檢討輪候冊的入息限額。

  在資產方面,淨值限額是訂定於輪候冊入息限額的84倍。而輪候冊入息限額每年會按既定機制根據最新經濟數據調整。若住戶選擇不申報資產,或其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時資產淨值限額,須遷出其租住單位。若租戶有困難而無法在指定日期前遷出,房委會可批出暫准居住證,讓租戶在該單位暫住,為期最多12個月。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連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五)及(六)我們認為,現行有關申報入息和資產的政策,已有效確保公屋資源合理地分配。在二○一○/一一年度,約有24 000個公屋租戶須繳交額外租金。房委會並無計劃改變一向行之順暢而且有效的現行機制。正如在上述第二部分所載,房屋署會在監察工作及偵查懷疑濫用個案時保持警覺,以確保公共資源能得到正確使用。

(七)及(八)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現時的出租屋h單位,分為甲類屋h單位及乙類屋h單位。根據房協的政策,甲類屋h單位是為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而設,而乙類屋h單位是為入息水平較房協甲類屋h單位所訂定的入息水平為高的家庭而設。

  房協甲類屋h單位,主要是編配予房委會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人。當房協有一定數目的空置單位時,房協會通知房屋署,房屋署便會發信通知公屋輪候冊上合資格的申請人,而房協亦會跟進發信邀請他們申請甲類屋h單位,合資格人士以自願性質直接向房協申請該些單位。房委會並沒有特別就那些獲編配房協甲類屋h單位的個案的平均輪候時間進行統計。

  擬入住房協乙類屋h單位的人士需向房協直接申請。據房協表示,目前所有乙類屋h單位,均全部租出;過去三年有78個乙類屋h單位在租戶遷出後重新分配予合資格的申請人。

  房協現時並無「富戶政策」。房協在申請人入住後,會每三年進行定期家訪,核實單位的居住狀況及更新居住於單位內人士的資料。



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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