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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三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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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於十月二十四日及十月二十五日,一連兩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聯合行動,共拘捕三十三名非法勞工及六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在十月二十四日的聯合行動中,執法人員於北角、柴灣及旺角區共搜查五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中式酒樓、餐廳、理髮店、食品加工場、工廠大廈及排檔等。執法人員共拘捕了五名非法勞工,分別為三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四至三十八歲,其中一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同時,當中一名女子則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此外,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於同日在灣仔區展開另一項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於一個正在裝修的展覽攤檔中拘捕了兩名男性非法勞工,年齡分別為十九及四十七歲。及後,一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為五十歲。

  在十月二十五日的聯合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屯門、元朗、八鄉、打鼓嶺、粉嶺及天水圍區共搜查三十六個目標地點,包括貨倉、貨櫃場、家庭電器回收中心、汽車零件回收中心及電子零件回收場等。執法人員共拘捕了二十名非法勞工,分別為十八男二女,年齡介乎十九至四十八歲,其中六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同時,三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二十五至四十七歲。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上訴法庭並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間,絕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後才提出酷刑聲稱,故該聲稱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監禁刑期,使他們覺得非法入境來港並無吸引力。」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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