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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盛事基金審批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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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淑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獲盛事基金(基金)撥款的「香港國際爵士音樂節2011」(音樂節)於早前在西九文化區舉行。據報,主辦單位對海外和本地表演者的演出安排出現明顯差異,惹來社會的批評。就基金評審撥款申請和監察受資助盛事的舉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音樂節申請基金撥款的金額、獲基金批出的撥款金額和項目的收支預算總額分別為何;

(二)基金是根據甚麼理據批出音樂節的撥款申請;基金會否借鑑上述事件,檢討日後評審文化藝術盛事撥款申請的準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在評審撥款申請的過程,基金有否向音樂節的主辦單位提出具體的效益指標及具體的要求;若有,要求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基金會否應社會對音樂節的批評作出跟進;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基金在評核盛事的效益時,會否主動搜集各持分者(包括觀眾、表演者和工作人員等)的意見;若會,意見搜集工作的詳情和結果為何;若否,基金根據甚麼理據評核盛事的效益;及

(五)基金會否考慮檢討其評審準則,鼓勵香港持續和定期地舉辦更多向海外旅客宣傳本地文化藝術和傳統的盛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國際爵士音樂節2011」是獲盛事基金支持的項目之一,於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二日在港九多個地點舉行。除了西九文化區音樂會外,該項目亦包括於香港文化中心露天廣場及於大會堂舉行的音樂會及一系列的教育和互動活動,例如供市民參與的工作坊、爵士音樂欣賞講座及展覽等。

  就陳議員所提問各項,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國際爵士音樂節2011」的主辦機構,即「香港爵士樂會」就該項目向盛事基金申請的撥款數目、獲批出的撥款上限和該項目的預算支出總額分別是四百三十三萬元、三百萬元和九百五十六萬元。

(二)盛事基金設有一套嚴格及公開的審批準則。首先,申請項目必須符合一系列基本條件,如盛事必須是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主辦機構必須是本港的非牟利團體;盛事的參加總人次必須達一萬人或以上;以及盛事須公開讓本港市民參與等。此外,申請項目的經濟效益(如海外參與者人數及項目吸引了多少旅客參加,以及創造的職位數目)、其他效益(如盛事能否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以及吸引傳媒報道)、規模、技術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以及申請機構的技術及項目管理能力,均在評審之列。此外,除了申請基金的撥款外,申請機構須自行從機構內部或從其他途徑提供資源(例如門票收入及/或第三者的贊助)以分擔項目的最少一半支出。盛事基金評審委員會(委員會)一直依照上述公開的評審準則一視同仁地處理所有申請。有關評審的具體詳情和準則,均已上載於盛事基金專題網頁(www.tourism.gov.hk/tc_chi/mef/mef.html)。

  委員會在考慮「香港國際爵士音樂節2011」的申請時,參考了「香港爵士樂會」提交的申請書內所提供的資料、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及該機構向委員會所作的陳述,並依照上述評審準則作出審批。委員會得悉「香港國際爵士音樂節2011」邀請了世界一流的爵士樂家來港表演,並嘗試擴大規模和加強宣傳以吸引更多本地參加者和遊客。委員會認為該項目符合盛事基金的各項要求,而在評分時亦在各方面達標,故同意批出撥款。

  我們認為審批撥款申請的準則行之有效。若個別活動獲批撥款卻未能符合撥款條件,委員會會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就每一項申請,委員會均會因應該項目的具體情況,提出成效指標、額外附加條件和適用的管制條文。以「香港國際爵士音樂節2011」而言,委員會要求基金撥款須用於邀請世界著名的爵士樂家來港獻技,並加強該項目的宣傳工作;而該等宣傳工作必須涵蓋中國內地及海外市場。委員會亦有提醒主辦機構,由於部分戶外項目可能受惡劣天氣影響,因此必須制訂應變計劃。具體指標(例如主辦機構承諾邀請的演出者的詳情、預計參加者的人數、可吸引的旅客數目等)均列於撥款合約中。合約同時列明,委員會在簽署撥款合約後會按基金一貫做法,發放撥款總數的一半予主辦機構,並待委員會對主辦機構在項目結束後提交的評核報告、宣傳報告和核數報告均表示滿意後,才會發放餘款。如主辦機構籌辦項目的表現未如理想,或未能達到他們所承諾的目標,委員會可建議政府不再接受該機構的申請、削減資助額、不向主辦機構發放餘款,甚或追討已發放的撥款。委員會對「香港國際爵士音樂節2011」的審核和成效評估會根據合約條文和既定機制進行,參與活動人士及公眾對該活動的意見亦在考慮之列。

(四)委員會在檢視該項目的成效時,會考慮由各方面所得到的意見,例如委員會成員和政府人員的實地視察報告、主辦機構的評核報告、宣傳報告和核數報告、本地和海外媒體的報道、公眾意見、以及由主辦機構提交的意見調查報告(涵蓋各持分者如參與者、觀眾、遊客、香港旅遊發展局、評論家等的意見)。根據合約條文,主辦機構需在項目完成後三個月內提交項目的評核報告、宣傳報告和核數報告供委員會考慮。委員會會審視有關項目是否在各方面達標後,向政府建議是否發放餘款。

(五)盛事基金於二○○九年五月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成立,目的是希望透過基金,協助本港非牟利機構在港主辦更多文化、藝術和體育盛事,以豐富訪港旅客的旅遊體驗,保持香港的旅遊吸引力。在過去五輪評審當中,我們批出了多項與本土文化和傳統有關並有打算持續舉行的項目,例如「香港龍獅節」、「香港許願節」、「香港龍舟嘉年華」、「梅窩水燈節」等。至於推廣本地文化藝術和傳統的工作現時主要透過民政事務局進行。

  我們現正進行檢討,以便進一步完善基金的申請及運作。我們會參考各界提出的意見,修訂相關規則,使基金能更有效地達致其目標。



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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