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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本人收到市民的投訴,指有本地收費電視台的推銷員到訪其住所,藉詞以方便市民收看高清電視為由,進入他們的住所維修電視或安裝機頂盒,再誘使其簽訂服務合約。投訴人指有部分推銷員在推銷過程中並沒有提及需要收費,或表示無需收取費用,但在簽訂合約後,才向投訴人表示需簽訂年期長的合約,並需要收取合約費用;當客戶要求終止服務,取消合約的手續卻非常繁多,他們甚至要提出投訴才能取消合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消費者委員會及相關執法部門曾收到或處理多少宗有關收費電視台到訪住宅單位推銷手法的投訴、投訴的詳情、涉及的金額,以及結果為何;
(二) 鑑於現行《電訊條例》(第106章)中第7M條明確禁止電訊服務供應商作出誤導性或欺騙性的推銷手法,但對收費電視卻沒有同樣的規管,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條例,對收費電視的推銷手法作出同樣的規管;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當局會否在審批收費電視牌照或續牌申請時,加入相關條款,明確要求有關機構嚴格監管員工推銷時所採用的手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當局會否推行相關的宣傳工作,教育市民如何拒絕上述的不良推銷手法,以防受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王國興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於過去三年收到有關收費電視銷售手法的投訴數字、涉及金額及調解成功宗數載於下表,絕大部分投訴涉及失實陳述:
二○ 二○ 二○ 二○
○八年 ○九年 一○年 一一年
(一月至
九月)
投訴宗數 207 396 546 346
涉及金額 79,860 198,867 236,771 188,765
(元)
成功調解 154 251 379 212
宗數
相關執法部門香港海關於過去三年並無收到有關投訴。
(二)及(三) 《電訊條例》(第106章) 就電訊事宜作出規管,其範圍並不包括電視服務。因此,修訂《電訊條例》擴大規管範圍以禁止收費電視持牌機構作出誤導或失實推銷手法並不可行。
另一方面,《廣播條例》(第562章)就廣播事宜作出規管。條例並沒有賦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規管收費電視持牌機構的推銷手法。由於收費電視持牌機構的推銷活動不屬《廣播條例》和廣管局的規管範圍,因此在其牌照內加入相關規管條文亦並不可行。儘管如此,廣管局如接獲收費電視推銷服務的投訴,會在取得投訴人的同意後,將個案轉交有關收費電視持牌機構調查及跟進。根據過往經驗,大部分個案均能成功調解。
為更有效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們擬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禁止不同行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遺漏、威嚇式手法及餌誘式手法等。上述修訂對收費電視推銷服務適用,我們現正積極進行相關的法律草擬工作。
(四)我們一直聯同消委會進行各種宣傳及教育活動,以提高消費者意識。因應收費電視銷售手法,消委會於二○一○年五月在「選擇」月刊刊登專欄文章,介紹收到的相關投訴及提醒消費者須注意的事項。
完
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