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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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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築業的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勞資審裁處判令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社會服務令二百小時,並被命令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及按照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項給僱員。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此外,上述公司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按勞資審裁處判令條款須支付的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款額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三萬一千八百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根據《僱傭條例》第43P(1)條,凡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規定某僱主就任何指明權利作出付款,而該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該判令的日期後或按該判令條款須支付的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該筆款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及違反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的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董事繩之於法。



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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