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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委任專責委員會調查亞洲電視」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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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委任專責委員會調查亞洲電視」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各位議員就這議題發表意見,正如我在議案辯論開始時指出,政府認為立法會並沒有需要成立專責委員會,另行就有關亞視的事宜作出調查。

  若果立法會在現階段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將會與廣管局現正根據法例進行的調查工作重疊,一方面影響廣管局進行獨立公平公正調查,另一方面亦非善用公眾資源。

  廣管局是獨立的法定機構,就監管廣播機構有特定的角色和責任,包括按法例及既定程序處理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所作出的投訴。如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無可避免會影響廣管局履行其法定職責,甚至令公眾對該局能否在獨立及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有關調查產生疑問。

  我剛才聽到議員就議案發表了不同的意見,我希望就個別事項作出回應。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一直是政府堅決維護的核心價值。按照這原則,政府一向就廣播業採取自由、寬鬆和鼓勵競爭的政策,以利便行業蓬勃發展和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節目。

  廣管局作為廣播事務的監管機構,一向尊重持牌機構的獨立運作和新聞編輯自主,因此不會干預持牌機構的日常運作,以及持牌機構對其新聞編採人員的任命。由廣管局制定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節目標準守則》)亦訂明,該局不會預先觀看或審查任何節目;持牌機構須負起編輯責任,確保播送的節目符合守則的規定。

  政府及廣管局高度關注亞視新聞部近期所發生的問題,廣管局已去信要求亞視認真處理事件,確保其新聞及時事節目服務不會受到影響,以免違反各項法例及牌照規定。廣管局亦在信中向亞視反映傳媒及市民對其編輯自主及亞視新聞部人事變動的關注。

  我們完全認同廣播機構應享有編輯自主。至於落實編輯自主的具體方式(包括廣播機構管理層和其新聞部之間的關係),從我們搜集世界各地相關資料所顯示,國際間並沒有一套一致的做法,不同廣播機構對此亦可能會有不同看法。

  就香港的情況而言,政府就廣播業實施較為寬鬆的規管。我們認為不應就廣播機構的運作進行「微觀規管」。因此,廣播機構如何落實其機構的編輯自主,應由機構管理層和其編輯人員自行協商決定,政府不應作出干預。

  此外,據我們了解,英國、澳洲、美國及加拿大等先進地方的廣播條例均沒有對新聞編採人員的僱用事宜或新聞節目內容作出規管。我們亦沒有資料顯示任何國家有就廣播機構管理層和新聞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作出規管。在這方面,本港的廣播規管是與國際做法完全一致的。

  政府亦留意到一些本地學者及傳媒人士對政府或廣管局介入此類事宜有保留,希望減少政府或行政機關介入傳媒運作。

  對於新聞的準確性,根據廣管局免費電視《節目標準守則》關乎準確、持平及公正的規定,持牌機構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新聞內的真實資料準確無誤。報道新聞時,恐怖突兀、駭人聽聞或令人驚恐的細節,如與所報道事實無重要關係,應予略去。報道新聞應盡量避免引起虛驚。報道如與事實不符,應盡快在發覺後更正。

  還有其他關於本地免費電視台新聞節目的相關規管條文,根據《節目標準守則》,凡報道本地或國際新聞的真正新聞節目(bona fide news programmes),不得接受贊助。持牌機構不得把廣告材料當作新聞播送,也不得把這些材料加入新聞報告或新聞片內。根據廣管局《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廣告標準守則》),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

  根據這套守則,廣告與節目應該清楚分開。播放廣告材料時必須清楚表明是廣告。一般來說,廣告材料只可在廣告商所購買的廣告時間播放。若持牌機構在電視節目中提及或使用廣告的片段,廣告的選擇及其類別須配合節目的編輯需要,持牌機構絕對不可以受廣告報酬的影響而播出這些材料。此外,任何節目都不得過分突出屬於商業性質的產品、服務、商標、牌子、標識,或與上述商業利益有關連的人士,以致造成間接宣傳及等同廣告的效果。凡提及上述物品或人士,必須基於節目的編輯需要,又或只是以附帶形式出現。

  《廣告標準守則》規定接受贊助的節目,必須清楚表明其為贊助節目,包括透過片頭或片尾贊助聲明、冠名贊助、顯示贊助提述等識別方式標明節目接受贊助。節目內的贊助識別不得過度分散觀眾的注意力和干擾節目的觀賞趣味或娛樂成分。

  剛才有多位議員提及「理財博客」這個節目。「理財博客」是在亞視本港台及亞洲台播出的直播節目,內容包括財經消息、銀行及投資公司代表分析投資市場實況、各類股票及窩輪走勢等訪問片段。

  剛才我亦提過,根據廣管局《電視節目守則》,凡報道本地或國際新聞的真正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廣管局會根據「理財博客」的內容及表達方式,考慮該節目是否一個真正新聞節目,從而決定「理財博客」是否屬於不得接受贊助的節目。

  「理財博客」所屬的類別,以及「不得接受贊助」的條文是否適用於這節目,須由廣管局根據節目的內容及表達方式作出決定。由於廣管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現階段尚未完成處理有關投訴個案,我們並不適宜就此作出結論。

  剛才亦有很多議員關注亞視的控制和管理,鑑於免費電視服務接觸公眾層面非常廣泛及具有巨大影響力,為保障公眾利益及確保有關服務能符合本地大眾的興趣和口味,《廣播條例》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的擁有權及公司控制權訂立明確的管制,包括適當人選的規定、居港規定、及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限制。簡單而言,持有本地免費電視節目牌照的人士及對有關持牌機構行使控制權的人士,均須遵守有關規定。

  根據《廣播條例》,本地免費電視持牌機構須於七天內通知廣管局任何關於該機構董事/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動。

  根據亞視向廣管局提交的資料,王征是亞視投資者,持有由亞視發出的可換股債券;到目前為止,王征並非亞視的股東,董事或主要人員,因此王征並無身分及權利對亞視行使控制,以及參與該公司的日常管理。

  有關王征在亞視管理層所擔任的角色,廣管局已於今年八月宣布會作出調查,調查範圍並包括他在亞視誤報死訊事件上的角色。

  就鄺凱迎的職銜一事,廣管局較早前已向亞視查詢,所得的回覆是鄺凱迎並無正式獲任命為代理副總裁或代理總裁。廣管局已提醒亞視有關董事/主要管理人員變動須向該局通報的規定。廣管局會繼續密切注視事態發展。如發現有違規情況,會按既定程序處理。至於鄺凱迎作為亞視主要管理人員的身分,則一直沒有變動。

  剛才亦有議員提及,去年廣管局亦有留意到,七月份亞視曾經對外發放其股權架構變動的消息,有未盡妥善的地方,就此廣管局去年於事件發生後,已即時發信提醒亞視作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必須謹慎處理資訊的發放。

  剛才很多議員也提及,廣管局作為調查機構,它是否有效或有權力呢?我在這媟Q說明,廣管局可運用《廣播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去收集調查所需的資料,包括向相關人士(例如亞視員工)索取資料。我不會在這婺埻z《廣播條例》。《廣播條例》內有很多條款賦予廣管局調查方面的權力以作有效調查。

  此外,亞視牌照規定,持牌機構須確保該機構的人員、僱員及相聯者,以及其他署理或代表該機構的人士,均不可作出違反《廣播條例》、牌照條件及業務守則規定的行為,或許可上述的違規行為。若亞視要求員工不合作,拒絕按《廣播條例》的規定提交資料,則亞視可能會違反牌照規定。

  基於以上條文,我們認為廣管局已有足夠權力就亞視的事宜作出調查。

  主席,我希望重申,現時法例下廣管局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負責監管廣播機構運作,以上的表述已經表明,我們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管免費電視機制。政府認為應該讓這套機制正常發揮其作用,讓廣管局按法例程序作出調查,然後向公眾交代,並向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而並非由立法會取代監管機構的角色,另行作出調查。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既影響廣管局獨立公平公正進行調查,亦並非善用公眾資源。立法會內務會議早前討論上述事項,大部分議員均反對立法會另外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

  至於就政府規管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及捍擘s播機構新聞編輯自主,以及其他有關事宜作出建議,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上月十九日已舉行會議進行討論,事務委員會可繼續作出跟進,而無須因此另外成立專責委員會。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反對議案。多謝主席。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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