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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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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今日(十月十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各被判罰款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五月巡查旺角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成客人,在負責管理旅館的男子帶領下,成功以日租形式在同一大廈另一處所租住一房間,其後並發現該處所內共有四間房間供出租。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經營旅館的女子以及管理旅館的男子,分別被控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經營及管理旅館,違反了《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違例經營或管理旅館,以及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違規旅館,以確保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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