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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私家醫院、護養院和留產院實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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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騮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壎芵p《私家醫院、護養院和留產院實務守則》(《守則》),私家醫院須就獲准在其機構內行醫的醫生,設立審核和監察機制,包括查核其購買的賠償/醫療法律保險,以確保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病人可以得到合理賠償。一直以來,私家醫生可自由選擇購買以總部在英國的醫療保障協會(醫保協會)提供的無定明索償上限的保險計劃,或由法定保險公司提供的專業責任保險(保險),賠償限額可達750萬元或以上,最高者可達至7,500萬元,讓他們可按法庭的判決向病人作出賠償。最近,香港私家醫院聯會(私院聯會)共12所會員醫院,以壎芵p訂定的《守則》為依據,硬性規定醫生購買之保險必須附有無索償限額的條款,而保單亦只限以「事故發生基礎」形式發出,才能轉介病人入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壎芵p在制定《守則》的時候,有否就相關保障的索償限額及安排形式訂定指引;如有,詳情為何;
 
(二)鑑於香港西醫工會引述其保險顧問指出,過去12年其保險計劃中最高的一宗賠償個案費用是少於50萬元,而現時很多普通科私家醫生所購買的保險,索償限額至少為750萬元,相信已經足夠,並指私院聯會的最新保險要求相當苛刻,醫保協會極有可能是該種保障計劃的唯一供應商,最終可能出現壟斷情況,私院聯會的最新保險要求是否壎芵p在制定《守則》時的原意;
 
(三)鑑於有資料顯示,醫保協會不是保險公司,亦不是在香港註冊,該協會現在受到哪一條香港法例監管;當局有否評估,在該協會倒閉而未能兌現保障承諾或履行責任的情況下,受影響的醫生、病人及其家人能否在現有法例下得到保障;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何在;及

(四)鑑於私院聯會的上述規定使私家醫生及病人在選用醫療設施上受到一定影響,署方有否打算釐清《守則》內對保險的安排及內容的要求(特別在索償額及賠償形式方面);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何在?

答覆:

主席:

  壎芵p按照《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65章),為符合人手、房舍及設備條件的私家醫院註冊。壎芵p亦在《私家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實務守則》(《實務守則》)列出良好的實務標準,供私家醫院採用,以為病人提供優質的護理服務。

  根據《實務守則》第4章4.4.1節,私家醫院須設立機制查核獲准在機構內行醫的醫生的賠償/醫療法律保險。《實務守則》並無就相關保障的索償限額及安排形式作出規定,亦無指明任何機構為私家醫院的醫生提供賠償/醫療法律保險。

  據了解,「英國醫療保障協會」於一八九二年成立,是國際間主要的互惠醫療保障協會,以收取會費形式在四十多個國家運作,為全球約27萬多會員提供保障。根據香港醫學會的資料,現時,約8,800名西醫參加了由英國醫療保障協會管理,經香港醫學會安排投保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約佔全港註冊西醫70%。在會員面臨疏忽索償時,協會會按該會員的過往紀錄,酌情就法庭所判處的法律訴訟費及損害賠償提供彌償。受僱於政府的醫生,與其職務有關的訴訟引致的賠償責任會由政府提供保障,而任職醫院管理局的醫生,則由一份總保單承保他們在受僱期間行醫所引致的法律責任。香港的法律認同人身傷害(包括醫療疏忽所致)的受害人有權就可歸咎於侵權人失誤而蒙受的損失,獲得法庭頒令給予十足的賠償。

  為醫生而設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旨在承保他們在執業引起的法律問題,並向病人提供有關醫治失當和疏忽方面的保障,醫療業界須承擔因執業風險而招致的財務負擔。在專業自主的原則下,政府尊重醫療業界自行就購買專業責任保險的安排,無意介入有關索償限額、賠償形式等細節。私家醫院與醫生應考慮其有關業務的風險水平,選擇合適的賠償/醫療法律保險。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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