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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調整民航費用及收費的法例修訂將會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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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將會在十月二十一日刊登憲報,並在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該修訂命令旨在擴大《1995年飛航(香港)令》的賦權條文所涵蓋的範圍,以支持對《香港飛航(費用)規例》所訂的費用及收費作出建議的修訂。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九日)表示,根據政府政策,一般而言,各項費用及收費所訂水平,應該足以悉數收回提供服務的成本。目前,部分與民航有關的費用及收費未能悉數收回成本,另一些則超出成本水平,若干服務則免費提供予航空業界。民航處已檢討《香港飛航(費用)規例》所訂的費用及收費,並提出修訂建議,以達致悉數收回成本。

  民航處亦藉此機會,刪除一項已經過時的費用項目,以及簡化一些涉及相近工作程序的申請的費用結構。

  民航處已經就費用建議諮詢航空業界,他們大致上不反對建議。

  該修訂命令修訂《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97條,使行政長官能:

(a)訂明須就某些與飛航有關的事宜支付的費用;及

(b)就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97(3)條訂明的費用的支付及退還,訂定條文。

  該修訂命令的目標生效日期為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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