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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及證監會就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建議展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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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表聯合諮詢文件,提出有關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的建議。

  金管局與證監會參照二十國集團領袖於二零零九年九月所作出的承諾,致力為本地的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制定監管制度(註1)。

  金管局副總裁余偉文表示:「建議的監管制度旨在提高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整體透明度、減輕市場參與者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全面地降低金融系統的系統性風險,以配合二十國集團的承諾目標。」

  金管局及證監會明白到,與其他主要市場比較,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市場規模相對細小,而這類市場實際上是全球一體化的,因此當局的目標是制定一套與國際標準看齊,而又能兼顧本港的市場狀況及特點的制度。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指出:「基於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跨境性質,全球必須合作制定國際標準。香港不可能帶頭推動改革措施,但會繼續與各國協調合作,以處理若干主要範疇的改革工作。」

  由於國際社會仍在討論場外衍生工具市場改革方案的主要環節,因此建議在香港實施的制度或會進一步轉變,但無論如何,聯合諮詢文件訂明了金管局及證監會目前為配合全球的改革措施而構思的本地監管制度。

  總括而言,諮詢文件提出以下主要建議:

*新制度應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並由金管局及證監會聯合監察及規管。基本上,金管局將負責監察及規管認可機構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而證監會將負責監察及規管並非為認可機構的其他人士所進行的同類活動(註2)。

*市場應向金管局設立的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資料(註3)。這項匯報責任最初只應適用於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惟在進一步諮詢市場後,這項責任的適用範圍將擴大至其他產品類別,例如股票衍生工具及其他利率衍生工具。

*標準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應由指定的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進行中央結算(註4)。這項強制性結算責任最初只應適用於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在進一步諮詢市場後,這項責任的適用範圍將擴大至其他產品類別。

*初步而言,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無須在交易所或電子交易平台進行。我們認為有需要再研究這項規定應如何在香港實施。

*在資本、資金流動性及其他相關要求上,認可機構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現已受金管局監管監察,在新制度下此安排應維持不變。為填補可能出現的監管缺口,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非認可機構(最終使用者除外)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建議新增的第1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

*不受金管局及證監會監管的大型市場參與者,可能須要履行若干責任及遵從若干規定,例如提供有關其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資料,以及按證監會在某些特別情況下提出的要求,減少其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持倉。

  金管局及證監會致力在二十國集團所訂的限期前(二零一二年年底前)實施有關措施,但最終將視乎多項外在因素而定,包括其他主要市場推行改革措施的進度、立法程序能否妥善完成,以及相關的市場基礎設施及參與者是否準備就緒等。

  是次諮詢將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結束。聯合諮詢文件可於金管局網站(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11/20111017c3a1.pdf)或證監會網站(www.sfc.hk/sfcConsultation/TC/sfcConsultMainServlet?name=OTCReg)下載。歡迎各界在諮詢期結束前向金管局或證監會提交意見。

備註:

1.二十國集團領袖於二零零九年九月發出公布,倡議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工具合約最遲應該在二零一二年年底前按適當情況在交易所或電子交易平台買賣,並透過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結算,場外衍生工具合約亦應向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而非中央結算的合約應符合較高的資本規定。

2.認可機構指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並受金管局監管的機構(即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3.金管局正在設立交易資料儲存庫,以收集有關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數據。    

4.金管局與證監會建議,在新制度下,只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的結算所,以及根據該條例第III部獲認可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才可獲指定為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宣布決定在香港設立一家專責處理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工作的結算所。



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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