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2011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

  政府將於十一月二日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進一步推動本港漁業持續發展,讓海洋生態逐漸回復至漁業資源豐富的狀態。

  食物及壎竻蔥o言人今日(十月十二日)表示,當局繼早前立法會通過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的法案後,將於本立法年度透過修訂《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推行一系列規管捕魚活動措施,以協助本地捕撈業邁向可持續發展。

  發言人說:「修訂條例草案旨在透過設立本地漁船登記制度,以限制新漁船加入,從而控制漁船數目及捕撈力量;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的船隻進行捕魚活動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漁船進行捕魚活動;以及設立漁業保護區,讓本港的漁業能夠持續發展。」

  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包括:

(一)設立本地漁船登記制度,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漁護署署長)為漁船登記。在漁船的整個使用年期中,該項登記一直有效,無須續期。漁護署署長只會為在修訂條例草案生效日期已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運作牌照的現有本地漁船登記。在生效日期之後建造或取得的船隻,亦可符合登記資格,惟其船東必須持有由海事處發出的原則批准書(該批准書在生效日期仍然有效),以及在申請登記時能夠出示有效運作牌照。

(二)限制新漁船加入,以控制漁船數目及捕撈力量,使海洋環境得以恢復。根據修訂條例草案的規定,現有本地漁船船東必須在修訂條例草案生效日期起計十二個月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前申請登記。不過,因應拖網漁船的特別情況,修訂條例草案會訂定賦權條文,容許拖網漁船船東選擇藉由改裝其現有拖網漁船或購置新船隻的方式,登記一艘非拖網漁船,條件是該艘非拖網漁船的引擎功率不得超過擬予替代的拖網漁船的引擎功率。當局擬容許這些船東在指明期間後的時間作出選擇,我們會在諮詢業界後制定詳細安排。

(三)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的船隻進行捕魚,以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漁船進行捕魚。然而,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漁船以外的船隻,並以手釣方法或不使用任何漁具進行的捕魚活動,將不受限制。

(四)在香港水域指定某些地區為漁業保護區,以保護重要的魚類產卵及育苗場、促進香港水域的漁業資源的恢復,以及長遠而言推動漁業資源可持續增長。

  發言人說:「當局已就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作廣泛諮詢,並獲得漁業界及環保團體普遍支持。將來在制訂有關漁業保護區的附屬法例時,我們會就建議地點及擬推行的漁業管理措施,諮詢漁民及其他主要持份者。」

  發言人說:「恢復海洋環境及生態,不單能保育環境,亦是推動本港漁業可持續發展必需採取的措施。政府期望修訂條例草案能於本立法年度獲得通過。」

  政府於二○○六年年底成立了漁業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研究本港漁業的長遠發展方向和目標。委員會向政府提出修訂條例草案的多項漁業管理措施,並建議從三方面茪漹幫吤誚a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包括推動現代化和可持續發展作業模式、控制捕撈力量,以及保育及增加漁業資源。行政長官在二○一○至一一年度《施政報告》中公布,政府會實施一系列漁業管理措施(包括立法禁止在香港水域拖網捕魚),使遭受損害的海H及海洋資源得以盡快復原。立法會已於本年五月十八日通過有關禁止在本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活動的附屬法例,有關法例將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2011年10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