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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旅館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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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三名女子今日(十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2,000元、3,000元、5,000元及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巡查旺角新填地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期間,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該旅館一房間。另外,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佐敦德興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期間,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該旅館一房間,其後並發現處所內共有九間房間供出租。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負責管理旅館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牌照處人員亦於今年五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成客人,在負責管理該持牌旅館的女子協助下,成功以日租形式在彌敦道另一大廈內的處所租住一房間,其後並發現該處所內共有十四間房間供出租。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該持牌旅館的女子被控在牌照顯示以外的處所內管理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而負責管理該無牌旅館的女子,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無牌旅館,以確保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1年10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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