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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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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及兩名女子今日(十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四千元、三千元及二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四月巡查銅鑼灣謝斐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項條件。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牌照處人員亦於四月巡查謝斐道另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客人在會社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以及負責管理會社的女子,分別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及21(1)(a)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1年10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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