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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盜竊及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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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六歲女子因涉及一宗一千七百萬元的盜竊及洗黑錢案,今日(九月十九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六年零七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是一間本地銀行的客戶經理,負責處理案中四名受害人的定期存款帳戶。

  二○○九年十月,該銀行發現受害人的帳戶有轉帳至被告母親帳戶的可疑紀錄,於是報案。案件其後交由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跟進。

  警方調查顯示,被告於二○○四年八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間,在未經受害人同意或授權下中止他們的定期存款及挪用共一千七百萬元。為試圖掩飾罪行,被告向銀行提交偽造定期存款授權書及轉帳單。

    被告並在其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她的銀行帳戶處理犯罪得益,警方在其母親的帳戶凍結及起回七百八十萬元。

    被告於二○○九年十月被捕,其後被落案控告。她於上星期一(九月十二日)被裁定六項盜竊及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並於今日被判刑。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十一號



2011年9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3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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