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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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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二十七歲男子於今日(九月十六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四項涉及洗黑錢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五十六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在本港開設四間公司及相關的銀行戶口。他其後將所有與銀行戶口有關的物品,包括網上銀行保安裝置交予其位於以色列的聯絡人,以換取五千歐羅報酬。

  警方調查顯示於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總值約六千九百一十萬元的犯罪得益由法國、德國及葡萄牙匯至該四個銀行戶口,再轉匯往內地、塞浦路斯、以色列、匈牙利、波蘭及比利時。

    商業罪案調查科探員於去年十二月拘捕被告。他其後被落案控以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告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五號



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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