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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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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今日(九月一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截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共拘捕五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有關行動仍未結束。

  「曙光行動」於今日上午九時十五分開始,特遣隊隊員共搜查了九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餐廳、護老院及裝修中的住宅單位等。被捕的五名非法勞工為男性,年齡介乎20至44歲;而被捕的僱主為一名50歲男子。

  於上述行動中,其中一名非法勞工懷疑在尖沙咀一裝修中的住宅單位非法工作。該名男子被截查時試圖逃跑並作出反抗,糾纏間三名特遣隊隊員及該名非法勞工均受輕傷。該名男子最後被制伏,並因涉嫌違反逗留條件及襲擊或抗拒入境事務隊成員而被捕。所有受傷人士均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如對為執行職責而行事的入境事務隊成員予以襲擊、抗拒或阻撓,或協助或煽動他人對該等事務隊成員予襲擊、抗拒或阻撓,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二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1年9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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