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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聲明的回應:當局對最終建議方案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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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的聲明的查詢,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三十一日)作以下回應:

  「政府現正就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公眾。我們歡迎公眾和各組織的意見,以及大律師公會就此作詳細回應。我們會審慎考慮收集到的意見。

  由於大律師公會的回應中有數點牽涉到若干重要原則和法律要點,我們決定就此作較為詳細的回應。

  當局並不認同大律師公會指稱我們已選定方案二為首選方案。當局尚未決定最終立法方案。目前公眾諮詢仍在進行中。我們會確保最終採納的方案符合《基本法》。

  諮詢文件載述了每個方案的一些利弊,以方便市民討論有關建議。至於方案二以外的其他方案,我們必須強調,這些方案或是建基於法案委員會委員、學者及市民(當中亦包括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士)所提出的建議,或是參考外國的做法。

  當局認為方案二是合法和合理的。由於律政司早在公眾諮詢開始前已向法案委員會提交詳盡文件,而該文件亦與諮詢有關,因此該文件被載列在諮詢文件內的附件五。儘管如此,諮詢文件亦同時載列對這方案的批評,以及方案可能存在的缺點,供公眾考慮。事實上,諮詢文件中亦有特別提到有關大律師公會就單一候選人名單的批評。(見諮詢文件第4.13段。)
 
  公眾可將所有相關意見(包括與法律問題有關的意見)作為相關考慮因素,以決定支持哪一個方案。再者,不同方案的細節可作修訂,這有助消除或減輕任何有關法律不明確的疑慮。

  就最終建議方案,當局會繼續持開放態度。

  大律師公會批評諮詢文件附件五第1(a)段以下理據是沒有作出闡釋的論點:『遞補機制不會僅因為沒有用補選方式填補空缺而構成有違憲法地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事實上,第1(a)段第一句指出『補選並不是填補空缺的唯一合法方法』。諮詢文件第1.15(a)段已交代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而第1.10段亦交代有關原則的討論,正支持上述論點。

  第1(a)段進而指出『《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均沒有要求立法機關的空缺議席必須由補選填補』。

  大律師公會指出除非有強而有說服力的理由,否則不能改變現時由補選填補立法會出缺議席的制度。然而,《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載的選舉權利並不是絕對權利,只要限制是依法規定和相稱,有關權利是可受到限制的。目前的諮詢正正為了聽取公眾的意見及研究是否有足夠理據對法例作出修改。立法機關有寬闊的酌情權決定甚麼是相稱、合理和有理據。

  我們注意到大律師公會重申其早前就有關2010年的情況是否一個『問題』,或是否有足夠理據對法例作出修改,所表示的關注。

  當局強調政府和立法機關有權視立法會議員辭職藉此引發補選,以期在補選中尋求參選和再度當選,為濫用程序。

  正如諮詢文件第1.01-1.02段所述,2010年的辭職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社會上有意見要求政府檢討現時填補立法會出缺議席的安排,以處理有關問題。多項民意調查顯示,相當多的市民支持堵塞這個漏洞。

  我們已強調,政府的關注並非2010年所謂「公投」所期望聚焦的政治議題,而是該些辭職並透過補選尋求再次獲選的行動(不論基於甚麼理由),會為選舉制度及公眾所做成的不利影響(如諮詢文件第一章所列)。

  無論如何,公眾可就這是否一個需要堵塞的漏洞表達意見(見諮詢文件第5.06段—這是第一條問題)。

  誠然,在過去數年,議席空缺均是透過補選填補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名單比例代表制只是自1998年開始普遍應用於香港。此外,在2010年以前,於任期中出現的議席空缺均只涉及單一議席空缺,而出現空缺的時段均相隔甚遠。在2010年發生的情況則極不尋常及具爭議性,這自然引申到須重新審視相關的選舉法律原則,這亦涉及較闊的問題—即現時補選的安排是否在名單比例代表制下填補議席空缺的最合適方法。

  諮詢文件中提及使用候選人名單填補在比例代表制下出現空缺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及理由。這些司法管轄區中,不少都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推定這些做法不符合《公約》是錯誤的。因此,香港亦可以考慮採納類似的方法填補議席空缺。

  在大律師公會回應中的第17段,公會質疑政府指現行補選制度會令比例代表制加入得票最多者當選的元素的說法是否正確。公會引述在出現兩個或以上的空缺的情況下,將會以名單比例代表制進行補選填選空缺。然而,這個假設的情況極為特殊,亦未曾在香港發生過。現實情況是,自1998年起舉辦的補選,每次均只涉及單一議席。

  至於有關單一候選人名單的情況,我們應考慮到整體選舉制度的設計,我們亦不能忽視有問題須以法律修訂處理。在新制度落實後,若有候選人選擇以個人名單參選,而選民選擇投票給這些候選人,他們均知悉若議席出現空缺可能出現的結果。我們認為,若有關單一議員離任,應可採納最切合名單比例代表制精神的安排,替補空缺。

  當局正在聽取公眾的意見。我們會仔細考慮所有收集到的意見和小心進行研究。在完成諮詢工作後,政府會發表報告,並計劃在2011年至2012年立法年度內恢復及完成立法工作。

  政府會確保最終向立法會提交的建議合憲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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