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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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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間公司及兩名女子今日(八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八千元、二千元、二千元及六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銅鑼灣謝斐道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兩間會社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分別身為兩間會社的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及女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牌照處人員亦於今年二月巡查銅鑼灣告士打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而處所內擺放的�^椅位置及數量與註冊圖則不符。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3及19項條件。此外,會社在巡查當日以合格證明書顯示的會社名稱以外的名稱經營。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及21(1)(c)條。

  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告士打道另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期間,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而處所內擺放的�^椅位置及數量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9及20項條件。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2011年8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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