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例經營及管理會社者被判罰
*************
*************
一間公司、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今日(八月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四千元、二千元及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銅鑼灣告士打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牌照處人員亦發現處所內擺放的�^椅位置及數量,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20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此外,會社在巡查當日以合格證明書顯示的會社名稱以外的名稱經營,負責管理會社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c)條。
另外,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銅鑼灣駱克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處所內擺放的�^椅位置及數量,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同時,會所內的人數超出了證明書所指定的最多人數。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的第3及第6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2011年8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