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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旅館經營及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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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與一名女子今日(八月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裁定於元朗經營及管理一所無牌旅館,各被判罰款三千元。另外,一名男子被裁定於元朗管理一所無牌旅館,被判罰款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元朗康景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該旅館一房間,其後並發現處所內共有八間房間供出租。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分別負責經營及管理處所的男子和女子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發現處所內共有五間房間供以日租或時租形式出租。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處所的男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無牌旅館,以確保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致電郵地址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1年8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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