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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註冊升降機承建商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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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升降機承建商紀律審裁委員會(委員會)完成研訊,並信納蒂森克虜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及振明工程有限公司疏忽及行為不當,兩間公司分別被罰款九萬元及五萬元,並須分別支付相關研訊費用334,635元及231,289元。委員會的裁決及命令今日(八月五日)做n憲報(見附件一及二)。

  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署長是根據第327章《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條例)第11G(1)條將上述兩間註冊升降機承建商的疏忽及行為不當的事宜,交由發展局局長所委任的委員會進行研訊。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來自專業團體及業界組織提名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認可人士、以及註冊人士。

  蒂森克虜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涉及兩項控訴,包括作為受聘於大埔富善h善雅樓進行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違反條例的規定而於2009年9月30日被法庭定罪。第二宗控訴涉及四項違規,包括兩項未有保持升降機及其附件處於良好操作狀態,而另外兩項沒有把已進行的升降機工程詳情或正確詳情記入或安排記入工作日誌內。

  振明工程有限公司亦涉及兩項控訴,包括未有保持在荃灣南豐中心的兩部升降機及其附件處於良好操作狀態。第二宗控訴涉及未有確保進行升降機工程時,由條例所指明的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進行。

  機電署發言人表示:「政府對委員會的裁決表示歡迎,機電署會繼續透過嚴格執法,宣傳推廣及推動其它改善工作,致力提升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2011年8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3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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