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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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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分別於七月二十五日及七月二十七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八名非法勞工及十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在七月二十五日的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十二個目標地點,包括中式酒樓、餐廳、護老院、排檔、回收店舖及裝修中的住宅單位等,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一男四女,年齡由二十一至五十九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此外,當中一名女子則涉嫌曾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同時,被捕的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為二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四至五十七歲。其中三名上述非法勞工,經調查後,他們各被控在香港違反逗留條件或非法入境者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並於昨日(七月二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並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兩個月至十四個月。

  另外,在七月二十七日的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十個目標地點,包括中式酒樓、餐廳、外幣找換店、公眾垃圾收集站及裝修中的工廠單位等,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一男二女,年齡由二十九至四十九歲。此外,當中一名女子則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所有非法勞工現正被羈留接受調查。同時,五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三十至五十九歲。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上訴法庭並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間,絕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後才提出酷刑聲請,故該聲請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監禁刑期,使他們覺得非法入境來港並無吸引力。」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1年7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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