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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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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七月十四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六名非法勞工及七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同時在另一個跨部門的聯合行動中,共有兩人被捕。

  「曙光行動」於昨日早上七時十五分至下午九時五十分進行,共搜查了十八個目標地點,包括外幣找換店、工廠大廈、理髮店、裝修中的單位、零售店鋪、酒樓及餐廳等,在行動中,入境處共拘捕了六名非法勞工及七名涉案僱主。被捕的六名非法勞工為三男三女,年齡分別25至42歲,其中一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同時,五名男子及兩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38至73歲。

  此外,入境處聯同勞工處於昨日早上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於全港展開聯合行動,共搜查了六個目標地點,包括零售店鋪、洗衣店、蔬菜排檔及腳底按摩中心等,在行動中,入境處共拘捕了一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女性,年齡42歲。同時,一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為27歲。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上訴法庭並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間,絕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後才提出酷刑聲請,故該聲請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監禁刑期,使他們覺得非法入境來港並無吸引力。」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1年7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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