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公共小巴平均每日載客約180萬人次,是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公共小巴的營運安全,一向備受公眾關注。比較其他汽車類別,公共小巴近年涉及交通意外的意外率和傷亡率相對較高,《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為引入一系列加強公共小巴營運安全和服務質素的措施,提供所需法律條文。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第一,我們建議對在道路上行駛的公共小巴定立最高車速限制。考慮到公共小巴現時的營運情況,並維持公共小巴服務競爭力和顧及營運效率的需要,我們建議將公共小巴的最高車速限制訂定為每小時80公里。我必須強調,雖然最高車速定為每小時80公里,公共小巴司機仍須遵從有關路段交通標誌所示可能低於時速80公里的車速限制。

  第二,我們建議公共小巴必須安裝認可的車速限制器,以防止司機以超逾設定速度的車速行駛。事實上,運輸署已在去年六月起,藉新增發牌條件,規定所有公共小巴必須安裝最高設定速度預設為每小時80公里的車速限制器。不過,這項行政措施亦有其限制,因為不遵從者不用面對任何刑事懲處。除了強制規定車速限制器為所有公共小巴的標準裝備外,我們也建議把違反相關的規定,例如干預車速限制器的正常操作等列為罪行。

  第三,我們建議規定電子數據記錄儀(下稱「記錄儀」)為新的公共小巴的其中一項基本裝備。「記錄儀」有助營辦商管理車隊和阻遏公共小巴司機的不當駕駛行為。視乎新登記公共小巴安裝記錄儀的成效和經濟效益,我們會進一步考慮規定現役公共小巴加裝「記錄儀」,包括技術上是否可行和是否有合適可靠的「記錄儀」。我們亦建議,把違反「記錄儀」相關的規定,例如使用沒有安裝「記錄儀」的公共小巴,或未能保持有關裝備在良好運作狀態等列為罪行。此外,我們還建議賦權運輸署及警務處檢索「記錄儀」所儲存的資料,並訂明該等資料可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用作證據。

  第四,我們建議規定申請公共小巴駕駛執照並通過駕駛考試的人士,均須修習並完成由運輸署署長指明並認可的強制職前課程,才可獲發公共小巴駕駛執照。職前課程內容涉及安全駕駛行為和良好顧客服務的技巧等多方面。為提供足夠時間以選取和指定職前訓練學校以提供職前課程,我們預計新規定會在法例通過後約六至九個月內生效。

  第五,我們建議強制在公共小巴上展示公共小巴司機證,把公共小巴司機在提供服務期間沒有展示公共小巴司機證列為罪行。我們希望透過上述措施,進一步改善公共小巴司機的駕駛態度和服務質素。

  主席,我剛才提出的建議,已經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並獲議員普遍支持。我們亦已諮詢公共小巴車主和客運營業證持有人、公共小巴營辦商和業界組織。公共小巴業界普遍支持持續改善公共小巴的營運安全。整體而言,我們認為有關建議將有效提升公共小巴的營運安全和服務質素,回應市民大眾對進一步加強公共小巴營運安全的訴求。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我們今日提交的《條例草案》,以便盡快落實有關建議。

  多謝主席。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