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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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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實施今年四月公布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內所載的建議。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於一九九六年生效。因應過去十多年的發展,政府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的協助下,檢討了《私隱條例》,並提出一系列建議,以加強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及提高《私隱條例》的成效和改善其運作。此外,近年一些企業在轉移顧客的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直銷)用途時,沒有明確具體地通知顧客轉移資料的目的及受讓人的身分,也未有徵求顧客同意,當中部分個案更涉及金錢得益,因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為回應這些關注,我們對《私隱條例》提出了多項修訂。

  以下,我會帶出《條例草案》內幾點重要的建議。

  首先,在直銷方面,為了讓資料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是否容許他人把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條例草案》規定擬把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的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書面資訊,述明擬使用或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種類、該資料擬提供予甚麼類別的人,以及擬要約提供或進行廣告宣傳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類別或索求捐贈或貢獻的目的。

  《條例草案》亦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一項回應設施,讓資料當事人可在無需向該資料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透過這設施以書面向該資料使用者表示是否反對擬進行的使用或提供。資料使用者所提供的書面資訊及回應設施,須以易於閱讀並理解的方式呈示。

  上述安排可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給予商業機構運作空間之間求取平衡,讓資料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是否容許他人把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

  如資料使用者提供所需資訊和回應設施後,資料當事人向資料使用者發送回覆表示他不反對,資料使用者便可把該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該資料以供用於直銷。如在有關資訊和回應設施提供予資料當事人或資料被收集後三十日內,資料當事人沒有發送表示反對的回覆,資料當事人將被視為不反對。

  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而把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條例草案》亦建議,不論資料當事人有否在三十日的回應限期內向資料使用者發送書面回覆表示不反對,其後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表示反對使用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而資料使用者便須停止把該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該資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資料當事人亦可要求資料使用者通知獲提供其個人資料以供用於直銷的人士,停止如此使用該資料。在收到通知後,獲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須停止如此使用該資料。資料使用者和獲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若不依從資料當事人的上述要求,即屬犯罪,罰則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這可進一步加強對資料當事人的保障。

  在售賣個人資料方面,《條例草案》亦引入具體規定。擬售賣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須在售賣前,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書面資訊,述明擬售賣的個人資料的種類,以及該資料擬售賣予甚麼類別的人。資料使用者亦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一項回應設施,讓資料當事人可在無需向資料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表示是否反對擬進行的售賣。上述書面資訊及回應設施,須以易於閱讀並理解的方式呈示。一如把個人資料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的規定,如在三十日回應限期內,資料當事人沒有發送表示反對售賣的回覆,資料當事人將被視為不反對。

  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而售賣個人資料,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條例草案》亦訂明,不論資料當事人有否在三十日的回應限期內向資料使用者發送書面回覆表示不反對,其後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表示反對售賣其個人資料,而資料使用者便須停止售賣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再者,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通知獲售其個人資料的人士停止使用該資料。在收到通知後,買方須停止使用該資料。資料使用者和買方若不依從資料當事人的上述要求,即屬犯罪,罰則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另外,披露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意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亦會被訂為罪行。罰則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除此之外,《條例草案》亦包括多項修訂建議,包括賦權私隱專員,為擬根據《私隱條例》提起法律程序,向資料使用者索償的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對重複違反執行通知施加較重刑罰;把故意重複構成違反《私隱條例》規定因而之前獲發執行通知的作為訂為罪行;就《私隱條例》之下的若干規定訂定新的豁免;以及訂立關乎保障資料原則的新條文。《條例草案》亦為優化《私隱條例》的施行及行文而作出技術性修訂。

  《條例草案》內的建議,是政府在考慮了於二○○九年八月至十一月就《私隱條例》檢討進行的公眾諮詢,和二○一○年十月至十二月的進一步公眾討論中所收到的意見後制定的。期間,我們多次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介紹我們的建議,並徵詢委員的意見。今年四月十八日,委員會亦就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內的立法建議作出討論。

  今天《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後,我們會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中向議員詳細解釋我們的建議,並聽取議員、關注團體和市民的意見。我期望《條例草案》能得到各位議員支持,並盡快獲得通過。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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