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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使用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期貨合約買賣須繳付徵費的修訂條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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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令》及《2011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規則》今日(七月八日)刊登憲報。

  《2011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令》及《2011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規則》訂明須就透過使用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期貨合約買賣,繳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徵費,從而涵蓋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商品交易所)提供的自動化交易服務。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商品交易所獲證監會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這是首個提供與交易所相似的平台作期貨合約買賣、及單受或主要受證監會規管的獲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其情況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類近。」

  「因此,我們建議就透過香港商品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合約買賣收取徵費,從而為香港商品交易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帶來公平的競爭環境。」

  《2011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令》及《2011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規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4(1)(c)條訂立,將於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如命令及規則獲得通過,將於今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實施。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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