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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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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由七月四日至七月六日,一連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二十一名非法勞工及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在七月四日於新界北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Powerplayer」的反非法勞工聯合行動,共拘捕了十七人。聯合行動於當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進行。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元朗、八鄉、打鼓嶺、粉嶺及天水圍共搜查十二個目標地點,包括回收中心、電子零件及電腦回收場等。在檢查了二十八名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後,執法人員共拘捕了十七名非法勞工,分別為十四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至四十二歲,其中十二人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經詳細調查後,他們於今日(七月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當中五人因觸犯《二○○九年入境(修訂)條例》,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八至十四個月。

  此外,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於昨日(七月六日)在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中,共搜查了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垃圾站、餐廳、臨時攤檔、裝修中的商鋪及住宅單位等,共拘捕四名非法勞工及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兩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六至四十三歲。其中一名女子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同時,四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四十六至六十七歲。案件現正調查中。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上訴法庭並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間,絕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後才提出酷刑聲稱,故該聲稱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監禁刑期,使他們覺得非法入境來港並無吸引力。」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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