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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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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七日)表示將於七月十三日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草案》旨在實施今年四月公布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內所載的建議。」

  「近期一些企業在轉移顧客的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直銷)用途時,沒有明確具體地通知顧客轉移資料的目的及受讓人的身份,也未有徵求顧客同意,因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我們需要回應這些關注,以及優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施行。」

  「為了讓資料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是否容許他人把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條例草案》載有條文,規定擬把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的資料使用者須以書面通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或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種類、該資料擬提供予甚麼類別的人,以及擬要約提供或進行廣告宣傳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類別或索求捐贈或貢獻的目的。《條例草案》亦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一項回應設施,讓資料當事人可在無需向該資料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透過這設施以書面向該資料使用者表示是否反對擬進行的使用或提供。該等資訊及回應設施,須以易於閱讀並理解的方式呈示。」

  「我們擬採用此安排,以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給予商業機構運作空間之間求取平衡,讓資料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是否容許他人把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

  「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而把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在提供所須資訊和回應設施後,資料當事人向資料使用者發送回覆表示他/她不反對,資料使用者便可把該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該資料以供用於直銷。如在有關資訊和回應設施提供予資料當事人或資料被收集後三十日內,資料當事人沒有發送表示反對的回覆,資料當事人將被視為不反對。資料當事人須以書面方式回覆,無論是透過回應設施與否。」

  「《條例草案》進一步建議,不論資料當事人有否在三十日回應限期內向資料使用者發送書面回覆表示不反對,其後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表示反對使用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而該資料使用者便須停止把該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該資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資料當事人亦可要求資料使用者通知獲提供其個人資料以供用於直銷的人士停止如此使用該資料。在收到通知後,獲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須停止如此使用該資料,否則即屬犯罪。違反這些規定的罰則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這可進一步加強對資料當事人的保障。」

  「近期有數宗企業轉移顧客個人資料的個案涉及金錢收益。這些個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社會各界人士建議把這類行為刑事化。為回應這些關注,《條例草案》就售賣個人資料引入具體規定。擬售賣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須在售賣前,以書面通知資料當事人擬售賣的個人資料的種類及該資料擬售賣予甚麼類別的人。《條例草案》亦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一項回應設施,讓資料當事人可在無需向該資料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透過這設施以書面向資料使用者表示是否反對擬進行的售賣。該等資訊及回應設施,須以易於閱讀並理解的方式呈示。」

  「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而售賣個人資料,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一如把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的規定,如在有關資訊和回應設施提供予資料當事人或資料被收集後三十日內,資料當事人沒有發送表示反對售賣的回覆,資料當事人將被視為不反對。資料當事人須以書面方式回覆,無論是透過回應設施與否。不論資料當事人有否在三十日回應限期內向資料使用者發送書面回覆表示不反對,其後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表示反對售賣其個人資料,而該資料使用者便須停止售賣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再者,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通知獲售其個人資料的人士停止使用該資料。在收到通知後,買方須停止使用該資料,否則即屬犯罪,罰則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披露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意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亦訂為罪行。罰則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此外,《條例草案》授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向有意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訴訟以申索補償的受屈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

  「《條例草案》亦載有條文,實施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中載述的其他擬推行的建議。」

  《私隱條例》於一九九六年生效。因應過去十多年的發展,政府在私隱專員的協助下,檢討了《私隱條例》。《條例草案》內的立法建議是在考慮了於二○○九年八月至十一月的公眾諮詢和二○一○年十月至十二月的進一步公眾討論中所收到的意見後制定的。



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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