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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修訂五條《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下的修訂規例致辭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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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修訂五條《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下的修訂規例。以下為林瑞麟就五項擬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

  如主席所說,本會會就五項議案進行合併辯論,因此我以下的發言,會涵蓋五項議案。

  我動議修訂五條修訂規例,分別是《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修訂)規例》、《2011年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和《2011年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修訂)規例》,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印載。

  為籌備在今年十一月至明年九月期間舉行的區議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五月十八日向立法會提交九條關於選舉安排的修訂規例。此修訂規例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一些技術性的修訂,除了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的最新條文作出相應修訂外,亦統一或改進一些選舉程序,以及改進關於受羈押選民的投票安排。

  立法會隨後成立了一個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這些規例。我在此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和全體委員會的努力,經過四次會議後,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這些規例的工作。

  在審議的過程中,有議員建議,參照選民登記的安排,在區議會選舉年將申請登記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的年度截止日期延後。在小心考慮委員的意見後,我們建議將區議會選舉年申請登記選票上候選人詳情的年度截止日期修訂至六月十五日。由於修訂規例在七月八日生效時,新修訂的年度截止日期已過去,所以我們建議在本年度提供一個過度性安排,凡所有在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前收到的申請,選舉管理委會員都會在本年度的周期內處理。為此,我們需要修訂《2011年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修訂)規例》的條文。

  另一項較為重要的修訂是關於候選人向選舉主任提交電子選舉廣告文本的方式。現時,候選人需要就所有選舉廣告,向選舉主任提交文本。為更方便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選管會建議就電子選舉廣告而言,容許候選人改以電子方式向選舉主任提交相關的文本。有議員建議應該為候選人提供彈性,讓他們可以按需要選擇以電子方式或以文本方式提交電子選舉廣告的文本,所以我們需要修訂四條相關修訂規例的條文,將新修訂的安排套用至立法會、區議會、行政長官和選舉委員會選舉。

  其他的修訂都只是一些有關法例表達方式的技術性修訂,使條文更為清晰。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印載。

  我在議案中提出的建議修訂,已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在此,對於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及其他委員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我表示衷心感謝。

  多謝主席。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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