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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含石棉物料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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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騮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八及二○○九年,從香港轉口外地的各種石棉和含石棉的物料的數量為何;

(二)過去五年(二○○六至二○一○年),進口香港的各種石棉和含石棉的物料的用途為何;及

(三)過去五年(二○○六至二○一○年),每年在港棄置的石棉產品或含石棉的廢料的數量為何?

答覆:

主席: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界定「石棉」為包括鐵石棉、青石棉、溫石棉、纖維狀的陽起石、纖維狀的直閃石及纖維狀的透閃石,以及含該等礦物的物質。自該條例在一九九六年生效後,鐵石棉和青石棉已被禁止進口及出售。此外,環境保護署於二○○八年開始執行《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通過許可證制度履行有關的國際公約規定,加強規管石棉原材料(溫石棉除外*)的進出口、製造和使用。應用於工業及建築業的石棉和含石棉物料,大部分已被不含石棉的製品所取代,其進口量相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生效前已大幅下降。現時進出口本港的全為較低風險的含溫石棉物料。

*有關的國際公約尚未禁止溫石棉的進出口、製造和使用。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由於本港並無生產石棉,所有出口量皆為轉口的貨運量。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記錄,過去五年的含石棉物料轉口數量請參閱附表。

(二)過去五年,進口香港的石棉和含石棉物料主要用作隔熱、隔音、防火及磨擦制動之用。由於這類物料的應用大部分已被不含石棉的製品所取代,為了進一步減少市民受石棉和含石棉物料的影響,我們已就全面禁止進口、出售和使用(包括製造)所有石棉和含石棉物料的建議諮詢業界,我們正詳細考慮收到的意見,以訂定最終的建議。

(三)過去五年,每年在港棄置的石棉產品或含石棉的廢物數量表列如下:

年度        含石棉廢物數量(公噸)
2006          1 560
2007          1 570
2008          1 940
2009          2 620
2010          2 010

  棄置的含石棉廢物主要包括石棉水泥水管、波紋水泥瓦片、用作隔熱、隔音或防火的纖維物料、磨擦物料及膠地板等。石棉廢物屬化學廢物,其產生、收集及處置均須按《廢物處置條例》的規定辦理,以保障環境及公眾健康。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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