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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釐清香港居民就內地企業派發股息的稅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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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日(七月四日)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接獲國家稅務總局覆函,釐清有關香港個人投資者就內地企業派發的股息所繳交的內地所得稅的安排。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國家稅務總局覆函表示,在香港發行股票的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派發股息紅利時,根據內地和香港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個人股東一般可按1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無需辦理申請事宜。」

  「但如果從內地在港上市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的個人為其他國家居民並其所在國與中國稅收協定股息稅率低於10%或高於10%,則應根據相關協定稅率徵稅。」

  發言人表示香港交易所將發信予上市公司,告知上述有關內地企業派發股息的稅務安排。



2011年7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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