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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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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於今日(六月三十日)刊登憲報,並於七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擴大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保障範圍,以涵蓋《僱傭條例》下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政府建議就基金可支付的款項增加兩個新項目,即(一)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薪酬,以不超逾僱員在最後假期年有權享有的全部年假為限(視乎僱員的服務年資而定,由七至十四天不等);及(二)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服務最後一天前的四個月內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僱員可在現時基金提供的款額以外,再就上述兩個項目獲發最高一萬零五百元的特惠款項。

  基金為因公司結業而受影響的僱員提供適時的援助。現時每名僱員最高可獲發的特惠款項為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元,包括以三萬六千元為上限的四個月欠薪、以二萬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的一個月代通知金,及僱員享有的遣散費首五萬元加餘額的50%。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按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收取的徵費,並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管理,委員包括僱主及僱員代表,以及公職人員。

  條例草案將為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提供更佳的保障。基金委員會和政府考慮了多方面的因素而作出有關建議,包括持份者的意見、基金管理的一貫原則、僱員的利益和企業的成本負擔。



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9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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