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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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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早前有傳媒報道,政務司司長動用政府公共資源籌備行政長官選舉工程,包括設計相關網站,引起公眾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就上述事件調查政務司司長涉嫌動用公共資源籌備行政長官選舉工程,有否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以及部分公務員就上述網站的設計及技術支援提供意見,有否違反《公務員守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報道指出,上述網站的內容主要圍繞政務司司長,而「互聯網專業協會」也曾經參與該網站的製作工作,上述網站是否為政務司司長進行公務工作而設;鑑於受政府委託推行上網學習支援計劃的其中一間機構是由「互聯網專業協會」與另一間機構組成的,若上述網站是為公務工作而設立,上網學習支援計劃的遴選委員又是否知悉互聯網專業協會參與該網站的製作工作;若該網站不是為公務工作而設立,政務司司長可有向負責上網學習支援計劃的政府部門作出申報;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訂立指引,明確要求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在計劃參加公職選舉時,必須於指定時間辭職,以免被指利用公共資源進行選舉工程,亦確保公職選舉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情況下進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及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守則及指引,基於首長級人員、政務主任、警務人員及新聞主任的職務性質容易被指有偏私之嫌,這四類人員均被禁止參與助選活動。至於其他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當局原則上不反對他們以私人身分參與助選活動,只要這些活動不會與他們的公務有任何利益衝突。有關人員亦須遵守《公務員事務規例》關於外間工作的規定。公務員事務局一般會於選舉前要求各政策局/部門向員工再次傳閱參與助選活動的指引,提醒他們有關的規定。

  就有關早前傳媒的報道,政務司司長已發表聲明,強調對政府資源的運用均符合政府相關規定。

  至於報道中指稱有一位公務員及一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曾參與網站的設計會議,政府新聞處已表明並沒有派員出席報道所指的會議。該處並進一步調查報道中指稱的兩位公職人員有否以私人身分出席會議。正如該處在六月二十七日發表的聲明中指出,有關的公務員並沒有參與報道所提及的會議,從未聽聞報道所提及的網站,亦從未參與任何助選活動。至於該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是以私人身分、在私人時間參與職務以外的交流活動,並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也沒有動用政府資源,亦不會對其公務構成利益衝突。因此,政府新聞處認為這位僱員沒有違反相關公務員指引和守則的規定。公務員事務局已詳細審視政府新聞處提交的報告,並同意調查結果。

(二)政務司司長的官方網站只有一個,網址為www.cso.gov.hk,由政府新聞處負責管理。該處為司長職務範圍內的事宜提供網頁設計和技術支援。此外,政務司司長早前已嚴正聲明,並沒有參與上網學習支援計劃的相關工作。

(三)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14條的規定,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人,均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而《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亦訂明,政治委任官員在行政長官選舉中是不合資格被提名為候選人的。除上述的規定外,如有主要官員或行政會議成員擬參選行政長官選舉,應在何時請辭屬個人判斷。由於參選與否屬於個別官員或人士決定,因此,我們認為無須訂明欲參選官員的辭職時間。再者,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37條的規定,每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在選舉後的指定時間內,向總選舉事務主任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及曾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我們認為現時已經有明確及清晰規定,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情況下進行。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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