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尊重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作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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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尊重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於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就七月一日一項公眾活動的上訴作出的裁決及相關的修訂。

  警方發言人說:「我們歡迎上訴委員會的裁決,釐清了警方和主辦單位的角色,並清楚指出主辦單位有責任協助警方管理有關的公眾活動,使活動能在安全及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我們會繼續與主辦單位保持緊密聯繫,並期望主辦單位會盡力協助警方管理有關活動。」

發言人指出該兩項並非新增的條件,主辦單位過去三年亦有舉辦同類的活動,而警方每年向其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亦有相同的條款。至於有關遊行人士當到達中區政府合署特定範圍後隨即解散的條件,是一直有效疏導整個遊行隊伍進入和離開政府合署的安排。

  發言人說:「警方一向尊重市民和平集會、遊行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警方在便利遊行人士表達意見的同時,也有責任確保公共秩序不受破壞,因此有需要基於兼顧其他人士使用公眾地方或道路的權利和公眾安全,對公眾集會和遊行作出規管及附加相關條件。」

「這亦有助主辦單位履行其責任,在整個活動舉行期間,作出相應及適切的安排,令所有參與活動人士可以在安全及有秩序的情況下,完成該項公眾活動,同時亦可將舉行公眾活動而對其他市民帶來的不便減至最低。」

  警方一直以來均以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每個公眾活動的申請,並致力協助公眾活動舉行及作出適當的安排和部署,對於這次主辦單位所舉行的公眾活動亦不例外。

  發言人說:「我們會繼續以開放態度與主辦單位保持溝通和合作,以及平衡社會各界的需要,讓公眾活動在『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的大前提下順利舉行。」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十三號



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