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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僱主違反支付工資法例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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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法院同時裁定他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有關員工。

  根據二○○九年僱傭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3,580元。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規定支付有關工資,涉及款額共14,420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說:「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此外,僱員包括外傭,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1年6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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