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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保障中小型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空間」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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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保障中小型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空間」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今日多位議員就議案發表的寶貴意見。我會分別回應議員的發言。

  正如我在第一次發言所說,中小企業是香港社會及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一刀切將中小企業豁免於正在制定中的跨行業法例的應用範圍之外,將令相關政策及法例難以有效實施,並不可行,很高興見到多位議員都同意這個看法。更務實可行的做法是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回應持份者包括中小企業的關注,在不同持份者及整體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競爭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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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議員以立法會審議中的《競爭條例草案》為發言核心,認為這草案對營商環境,尤其是中小企業帶來負面影響。我希望就此課題先作出回應。

  《競爭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是規管各行各業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藉此推動可持續及公平的競爭,提升市場的經濟效率,以達致商界和消費者雙贏的局面。我亦多次談及,《競爭條例草案》也會令消費者受益。有關競爭法的討論在香港社會已進行多年。當局亦在二○○六年及二○○八年進行了兩輪諮詢。公眾的意見普遍支持引入跨行業的競爭法。《競爭條例草案》回應了社會各界對保護公平競爭環境的殷切訴求。當局在去年七月向立法會提交了草案之後,亦一直與社會各界包括商界和中小企業保持聯繫,聽取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遵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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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條例草案》旨在打擊對市場競爭構成明顯不良影響的反競爭行為,除一些嚴重違反競爭原則的行為(如合謀定價、分配市場、限制產量和串通投標等)外,缺乏相當市場權勢的中小企業所進行的正常商業行為一般不會構成競爭問題。

  我們理解部分商界持份者擔心引入競爭法可能會使香港的營商環境複雜化,增加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不過,香港是一個外向型經濟,跟全世界接軌,主要貿易伙伴包括歐美及內地均已有競爭法,了解及遵從競爭原則對我們商界是十分重要,也無可避免。

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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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認為,《競爭條例草案》未能有效規管大財團的壟斷行為,反而箝制或扼殺了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正如陳健波議員提及,這條例是否真的會扼殺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我認為不會。條例草案的禁止條文涵蓋了兩大類反競爭行為,第一類是各行業業務實體之間的反競爭協議,第二類是針對擁有相當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濫用它們的市場權勢。這兩條概括條文為所有實施競爭法的主流司法管轄地區所使用,這兩條禁止條文均旨在打擊種種人為妨礙競爭的行為。一個更公平的競爭環境其實更有助中小企業以價格、質素及創意在市場上競爭,擴闊生存空間。外地經驗亦證明,中小企業往往是實施競爭法的受益者。我們可以見到,競爭法不單不會扼殺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反而在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擴大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我也跟梁國雄議員多次提及,除了消費者可以受惠之外,這是跨行業的競爭法,不單某些特定的行業,商界整體也會受惠。

私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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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亦留意到有中小企業擔心《競爭條例草案》容許獨立私人訴訟權,可能會被大企業利用作打壓中小企業的手段。透過私人訴訟讓受反競爭行為影響的商戶和消費者採取「自助」的補救方法,是許多競爭規管制度框架下都有提供的措施。為防止制度受到濫用,我們已於《競爭條例草案》條文中引入保障,由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競爭事務審裁處肩負把關工作,過濾沒理據的投訴和案件。不過,我們願意繼續聆聽社會各界在獨立私人訴訟方面的意見。

草案的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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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議員都關注《競爭條例草案》中的條文並無清晰界定反競爭行為的定義。《競爭條例草案》所採用的概括禁止模式,為其他經濟體系普遍使用,絕非香港獨有。這個做法顧及了市場瞬息萬變的特質及每個商業行為的獨特性,務求競爭事務當局可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及當下的市場環境,客觀分析對競爭的影響。

  我們絕對明白法例清晰度的重要性。就此,《競爭條例草案》列舉部分屬反競爭協議或行為的例子,亦規定日後負責執法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必須在進行諮詢後才發出禁止條文的規管指引,配以公眾教育,協助各界人士守法,避免企業誤墮法網。更重要的是,我們會在《競爭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訂立過渡期,讓社會有足夠時間了解新法例及規管指引,亦讓商界對其業務行為或協議作出所需的調整,才把禁止條文正式生效。

豁免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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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大輝議員於動議中指出訂立規管法規時應全面豁免中小企業。就《競爭條例草案》而言,全面豁免中小企業並不適宜。正如上述回應,競爭法旨在打擊對競爭過程構成明顯不良影響的行為。大公司濫用市場權勢固然是市民關注的問題,但圍標、合謀訂價等亦是嚴重傷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政府有必要處理。如果企業從事這些嚴重的反競爭行為,不論涉及的企業規模大小一律應受法例禁止。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全面豁免中小企業受《競爭條例草案》規限。

  不過,為確保中小企業不會不必要地受競爭法所規限,主要競爭司法管轄區都制訂了一些「低額」模式安排,指明低於某些市場佔有率或生意額門檻的協議,除非涉及如操縱價格、分配市場、限制產量和串通投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外,該等協議一般不被視為對競爭構成顯著影響,不受競爭法規管。這與剛才不少議員所提出的建議不謀而合。我們就如何實施「低額」模式抱開放的態度。綜合今日議員的意見以及條例草案委員會上的討論,當局會於稍後向草案委員會簡介於草案框架內執行「低額」模式的一些建議路向,相信可回應中小企業的關注。

  此外,《競爭條例草案》亦載有條文,授權競爭事務委員會可酌情以非訴訟的方式處理一些性質不甚嚴重的違規行為,透過承諾或違章通知書與業務實體商討如何釋除違反競爭守則的疑慮。上述多管齊下的安排,應可平衡社會各界對打擊反競爭行為的期望及切實照顧中小企業的利益的訴求。

  當局感謝議員對《競爭條例草案》提出各項寶貴的意見,《競爭條例草案》涉及的不單是一套法則,更重要的是向社會各界推廣競爭文化,過程中一些營商手法或需作出調整,商界對此表示關注是可以理解的。我們會向公眾及商界人士就競爭法內容及理念多加溝通及宣傳,亦會繼續小心聆聽及積極研究各界人士的意見,在可行及不違背市民期望的情況下完善草案的內容。

對中小企業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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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議員包括黃定光議員,就如何協助中小企業持續發展提出了寶貴的意見。我希望在這方面作概括的回應。

  作為世界國際貿易和服務中心,香港持續的經濟成就,有賴多項有利營商的要素,包括簡單課稅制度、低稅率、不徵收任何關稅、就對外貿易作最低程度管制、優良的基礎建設、資金和資訊自由流通、遵行法治,以及政府堅決奉行自由貿易政策等等。政府會繼續致力營造有利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發展。

  就企業在內地發展,當局一直協助香港企業適應內地加工貿易政策的轉變,升級轉型,發展科技創新和品牌,及開拓內地的內銷市場,以配合國家的整體發展方向。就此,政府一直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溝通,了解他們的關注和意見;並透過與內地當局的緊密聯繫,反映香港企業在開拓內銷和升級轉型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商討支援業界的措施。

  在財政支援方面,正如我在開場發言中提及,政府為企業提供不同類型的資助計劃,例如「中小企信貸保證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等,向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援,協助他們進行市場推廣,利用創新及科技擴大業務發展空間和保持競爭力,提升營運水平,以及進行業務轉型。當局會不時檢討現時資助計劃的運作情況,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調整。

  另一方面,香港貿易發展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支援機構,亦為港資企業提供技術升級、提升管理、品牌發展及開拓市場等支援服務,以及提供內地市場資訊等。貿發局亦在內地多個城市舉辦推廣活動,推廣香港產品,以加深內地消費者對香港品牌產品的認識。

  政府亦會繼續與內地保持緊密合作,積極協助業界(包括中小企業)在內地利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優惠措施。政府亦會繼續與內地相關部委溝通,在香港舉辦宣講會等活動,促進CEPA措施的有效落實。

回購領匯及土地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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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偉業議員提出政府應考慮回購領匯以下調公屋商場租金。運輸及房屋局已經多次表明房屋委員會拆售零售及停車場設施的主要目的是讓房委會能專注履行其提供公共租住房屋的職責。回購領匯的建議並不符合政府的房屋政策目標。

  當局會繼續向領匯反映收集到的市民大眾以及公屋居民的訴求及意見,並籲請領匯繼續積極與各持份者保持溝通。

  土地供應方面,政府的政策是透過穩定而充足的土地供應,滿足社會各界的需求,以推動香港穩步發展。除提供房屋用地外,政府亦為不同行業和範疇提供其發展所需的土地。為維持香港作為主要金融中心及區域商業中心的地位,政府採取更主動的措施為業界提供商業/商貿用地。政府將十四幅商業/商貿用地放入二○一一至一二年度賣地計劃,合共可提供約六十萬平方米的總樓面面積。政府將主動出售其中六幅商業/商貿用地。在四月至六月期間,政府推出兩幅分別位於九龍灣及觀塘的商業/商貿用地招標,配合九龍灣和觀塘工業區的轉型發展,增加商業/商貿用地的供應。最近,勾地表上先後有兩幅分別位於西貢對面海及紅磡的商業用地被成功勾出,政府將於短期內招標。

  當局已在「香港2030:規劃遠景與策略研究」中全面地檢視主要的土地用途需求,並建議適當的規劃措施,以支持長遠的經濟增長。按該研究的建議,我們會繼續整合及提升現有的商業中心區,並同時開拓商業中心區外的優質辦公室樞紐。具體建議包括透過騰出無須設於黃金地段的政府辦公地方,以及開拓商業中心區以外的辦公室群,以增加寫字樓用地的供應。我們認為上述措施有助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維持穩定及足夠的甲級寫字樓供應亦對香港保持主要金融中心和區域商業樞紐地位非常重要。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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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希望重申當局非常重視中小企業在香港社會及經濟所擔當的重要角色,我們已聆聽到各位議員對如何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處理中小企業的關注以及各項支援中小企業具體措施的意見。當局會繼續和業界保持溝通,以及和立法會緊密合作,以確保法例的制定能平衡社會的利益,而中小企業亦能得到適切的支援和服務。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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