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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法例發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動議致辭全文(第一部分)(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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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法例發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動議致辭全文(第一部分):

代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正第1、2、4、10、11、12、14、17、19、20及21條、第6部的標題及第28條,以及刪去第5至9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議員的文件內。

第1條—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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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早日可對香港法例作出修正,以配合資料庫的前期準備工作,我們建議修訂生效日期條款,令有關修正權力的條文及其相應修訂,可於條例在憲報刊登當日起生效。

第2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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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香港法例的使用者更容易理解資料庫的運作及法例的編訂過程,我們在聽取了委員的意見後,建議對若干釋義作出輕微修改,例如將原版條例(as made Ordinance)改稱為刊憲文本(gazetted copy),使公眾得知香港法例的真確本是刊載於憲報之中;並且將經認證文本(authenticated copy)改稱為經核證文本(verified copy)。這些字眼上的修改,有助公眾理解條文,亦可以將條例提及的兩種文本,即經由法律草擬專員核證的文本以及刊憲文本,作出更清晰的區分。

  此外,我們亦建議增加官方核證標記(official verification mark)及資料庫文書(database instrument)兩個字詞的定義。在資料庫啟用後,我們會逐一核對香港的法例,並會在經核證的條例適當之處加上官方核證標記,以便公眾識別條例是否已經過法律草擬專員核證,以及有關文本是否具有法定地位。

  我們亦建議加入條文,以處理並非在零時零分生效的條文。根據有關的新增條文,凡在本條例草案中提述某項文書於某指明日期的版本,在適當情況下,亦同時包括提述該文書於當日某特定時間的版本。

第4條—資料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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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接納了委員的意見,建議將某些文本由草案第2條第(2)款轉移至第(11)款,以訂明這些文本(例如《基本法》條文)為資料庫「必須載有」的內容。

  另外,我們亦動議修改草案第4條第(2)款(c)段,以消除委員對資料庫會否載有其他地方的法例的疑慮。

第5至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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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稍後會建議在草案加入第4A條及第2A部。由於該等新增條文已經涵蓋原有第5至9條的內容,我們建議刪去此等條文。

第10條—證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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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建議用經修改的草案第10條第(2)款取代原來的第(2)至第(6)款的條文,以簡化行文,方便讀者理解。經修改的第(2)款訂明,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文件,如果看來是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則須推定為該文書的經核證文本。

第11條—編配章號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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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建議在第11條(a)中,賦權律政司司長修改條例的簡稱及引稱,並以「資料庫文書」一詞,簡化(b)段原有字眼。

第12條—作出編輯修訂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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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聽取了委員的意見後,深入審視了草案第12條下的每一項權力。我們有一系列的建議,可以分成四類。我會逐類介紹。

第一類:刪除可能具爭議性的權力

  鑑於議員對草案第12條第(1)款(c)段中關於重編條文號碼的權力的關注,我們建議刪除該條文。

第二類:修改若干權力的行文,使其行使範圍更加明確

  例如,我們會刪除草案第12條第(1)款(a)段中「或性質類似的錯誤」的字眼、刪除(d)段中「罰則」二字以精簡條文、修改(e)段的行文以幫助讀者理解該項權力、合併(g)段的第(i)及第(ii)節,以及把(i)段下的權力的範圍,局限於重新排列沒有編號的項目。

第三類:將若干權力轉移至第17條
  
  我們會將原本是條例草案第12條第(1)款(b)段、(f)段、(h)段、(d)段中關於提述「條文」的權力,以及第12條第(2)款之下的權力,轉移至第17條,令上述權力的行使需要經立法會的審議。

第四類:新增兩項權力

   我們建議增加以下兩項編輯權力—

(a)以經草案第11條(a)段修改的條例簡稱或引稱,取代對該條例簡稱或引稱的原來提述:及

(b)在一種法定語文的文本所載的列表中的某個項目之後,加入該項目的另一法定語文的對應詞。

第14條—編輯修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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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第16條規定,所有編輯修訂必須妥為記錄,才具有效力。我們會修訂第14條第(1)款,以凸顯有關規定。我們亦建議輕微修改草案第14條第(3)款中發布日期(publication date)的定義的行文。

第17條—作出修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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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先前所述,經修正的草案第17條,會包括若干項原屬草案第12條的權力,例如關於修改對日期或附屬法例名稱的提述的權力,以及用無性別色彩的字詞取代表明性別的字詞的權力等。此外,我們亦會對若干權力條文作出輕微修訂,令它們的行使範圍更明確;例如清楚說明草案第17條(c)段將條文轉移的權力,只限於保留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除此之外,由於部分修正的權力,其實源自《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我們在考慮了委員的意見後,同意使用相近於該條例的措詞,修訂若干條文的字眼。

第19條—修訂《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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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稍後會建議新增的第20A條,鑑於有第20A條,我們須在第19條相應加入對第20A條的提述。

第20條及新增第20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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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感謝委員會的支持,擴闊活頁版條例下的編輯權力。經修訂的活頁版條文,會與條例草案第11至16條的概念一致。我們會相應地將編輯修訂不能改變任何條例的法律效力這一項凌駕性原則,以及備存及發布對活頁版的編輯修訂紀錄的規定,納入活頁版條例之中。我們因此須修訂原有的第20條,以及加入第20A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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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動議刪去草案中建議的活頁版條例第3A條第(1)及第(2)款,取而代之的是與經修訂的草案第2及第4A條概念一致的條文。除此之外,我們動議對第3A條第(3)款作出若干項技術性的修訂,並加入官方核證標記(official verification mark)的釋義。

第6部—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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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建議把第6部的標題,修訂為「廢除及相應修訂」,以更清楚地反映第6部條文的內容。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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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本條例草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3條第(1)款關於引稱條例的條文,須作相應修改。經進一步考慮後,我們建議把有關修訂條文的次序掉換,先提述本條條例,才提及其他條例,令條文更容易理解。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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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女士,法案委員會已同意上述各項修正案,希望各位議員予以支持及通過,多謝。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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