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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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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資料,本港以純母乳餵哺嬰兒到四至六個月的比率只有12.7%;換言之,母乳代用品(例如奶粉及米糊)是大部分嬰兒的主要食糧,其成分、品質及安全性均直接影響嬰兒健康及成長;現時市面上有不少俗稱「水貨」或在本港未有代理商而來源不明的奶粉出售,亦有廣告涉嫌誇大奶粉的成分,品質沒有保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就零至六個月嬰兒的母乳代用品制訂規例,以全面規管所有在本港售賣的母乳代用品的生產程序、供應量、銷售方法,以及宣傳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表示現正草擬適用於香港的《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守則》),以規管母乳代用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的銷售手法,有關《守則》的涵蓋範圍詳情為何;是否包括所有在本港出售的母乳代用品;如否,原因為何;

(三)除了制訂《守則》外,政府有否採取措施確保市民獲得充足的資訊,以選擇合適的母乳代用品;

(四)《守則》是否只屬供業界人士自願遵守的性質;若是,政府有何措施以確保所有母乳代用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遵守該《守則》,以及在訂定有關措施時是否已評估其有效性;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守則》牽涉不同界別的持份者,政府有否就制訂《守則》進行充分諮詢,並與各持份者包括母乳代用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進行磋商;如有,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現時,母乳代用品與其他食物一樣,受現行法例規管其生產程序。假如母乳代用品,如嬰兒奶粉在本地生產,須按《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1條的規定領有食物製造廠牌照才可進行生產程序。至於在本地生產奶類(包括液體母乳代用品),則須根據《奶業規例》(第132AQ章)的規定領有奶品廠牌照。

  至於供應方面,當局一直主動與主要奶粉供應商、港九藥房總商會及主要零售商保持緊密聯繫,並從供應商得到保證,有充足的奶粉存貨,並會因應市場需求上升而增加供應。

  主要奶粉供應商均認同他們有責任滿足本港嬰幼兒需要。他們一直密切監察市場情況,如有需要,更會安排增加香港市場的供應量,以確保本地市場的奶粉供應穩定。各大品牌均有提供客戶熱線或訂購及送貨服務,確保本港嬰幼兒的需要得到照顧。個別供應商亦指,近期會員要求訂購及送貨服務有增加趨勢,可見市民已開始習慣使用會員訂購服務。此外,有部分零售商已根據實際需要,限額發售部分品牌的奶粉,以照顧本港市民的需求。

  我們認為現時的措施已有助穩定奶粉的供應。當局將繼續與消費者委員會、各主要奶粉供應商、入口商及零售商保持緊密聯繫,協力確保本地市場的奶粉供應穩定。

  在宣傳和銷售手法方面,世界壎芠梒插]世嚏^一九八一年的《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守則》)刊載了基本要求。及後,世嬤C隔一至兩年舉行的世界壎秅j會(世壑j會),根據科學及市場的發展,決議作出更新及加強相關規管。而在二○一○年第六十三屆世壑j會中,世懂鬥P會員國終止嬰幼兒(即零至三歲)食品的不當促銷形式。現時,香港主要依賴奶粉製造商和分銷商自律地遵從世嚏m守則》及世壑j會的相關決議的要求,自行監察其市場銷售手法。壎芵p過去曾發現有業界違反世嚏m守則》,並發信給有關製造商,以作警告。

(二)為進一步監管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和銷售手法,壎芵p於二○一○年六月底成立「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專責小組」,負責制訂一套適用於香港的本地《守則》。本地《守則》的目的,是監管母乳代用品及相關產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禁止他們以不正當的手法宣傳或銷售在本港出售的母乳代用品及相關產品。政府會參考世嚏m守則》及世壑j會的相關決議的內容及規管範圍,制訂本地《守則》的詳細內容及涵蓋範圍。

(三)壎芵p現時已透過不同渠道,包括通過醫護人員與家長會面及工作坊,灌輸正確的嬰幼兒飲食和營養的資訊,指導家長選擇合適的母乳代用品及相關產品。為加強家長對嬰幼兒飲食的認識,壎芵p現計劃製作一套嬰幼兒健康飲食的親職教材,包括家長資料冊、視像光碟教材及食譜等。

(四)現時,很多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等,主要參照世嚏m守則》制訂適用於當地的自願性指引,供業界遵守。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在推行《守則》時配合適當的監察和制裁機制,能更有效規管不良的銷售手法。壎芵p會在本地的《守則》實施後進行監察,並收集各方意見,再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加強本地《守則》的執行和規管。

(五)負責制訂本地《守則》的「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專責小組」,成員來自不同的社會界別,包括醫院管理局、消費者委員會、專科學會、學界、非政府團體,以及其他本地主要合作伙伴的代表。壎芵p曾與本港主要奶粉供應商會面,聽取他們對本地《守則》的意見。本地《守則》預期在二○一一年底完成草擬。壎芵p會在草擬工作完成後諮詢業界並收集各方的意見。預計本地《守則》會於二○一二年內實施。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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