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政府提交有關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及成立投資者教育局的草案
**************************

  政府將於星期五(六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有關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會,主要目的是訂明上市法團有責任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容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可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及賦權證監會成立投資者教育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說:「為股價敏感資料建立法定民事披露制度,有助推動上市法團持續披露資料的文化,從而提高市場透明度和質素,令我們就上市法團的規管制度更貼近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做法,也可鞏固香港作為首選集資中心的優勢。」

  根據條例草案,上市法團須在知道任何股價敏感資料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有關資料。如上市法團違反披露資料規定,而該違反是由某高級人員的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所導致;或某高級人員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該上市法團有妥善的預防措施(例如內部監管制度)防止該項違規,則該高級人員亦屬違反披露資料規定。

  條例草案又建議借用《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打擊「內幕交易」制度現時使用「有關消息」的概念,以界定股價敏感資料。換句話說,股價敏感資料會相等於現時被禁止利用作有關上市法團證券交易的資料。此概念與英國及歐盟其他成員國所採用的方式相似。

  發言人說:「我們既須確保市場有足夠的透明度,又要保障上市法團的合理權益,讓他們可把某些資料保密,以利便營運及業務發展。為了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條例草案會提供特定的安全港。」

  當上市法團及其高級人員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法定披露規定,條例草案建議向他們施加民事制裁,並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指稱違規事宜。證監會會運用其現有的調查權力,執行該法定制度。

  有關安全港及民事制裁分別載於附件一和二。

  條例草案建議證監會可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股價敏感資料個案提起研訊程序。發言人說:「此舉有助簡化程序以實施股價敏感資料法定披露規定。」

  條例草案亦建議賦權證監會就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明的六種市場失當行為,在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下,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他續說:「由於這些市場失當行為現時受兩種不能同時並用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規管,上述建議可確保刑事檢控不受影響。」

  而擬設立的跨界別投資者教育局由證監會全資擁有,目的是提升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及理財能力,以助他們作出明智的理財決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去年就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及成立投資者教育局的立法建議分別進行公眾諮詢,回應者及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普遍支持立法建議。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9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