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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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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居所附近的食肆非法霸佔店鋪外的行人道以擴展營業範圍,有設於私人樓宇地下的食肆,在每晚七時至凌晨一時期間,會在店外公共行人道擺放八至十張^供食客使用石油氣爐或炭爐吃火鍋小菜,除了嚴重阻塞行人通道及影響街道的清潔外,更有爆炸及火警的危險,對附近居民造成影響。此外有市民向本人指出,有人及店鋪經常將一些二手電器及垃圾到處擺放,阻塞行人路,令環境烏煙瘴氣。但該等市民指在晚間或非辦公時間透過政府熱線1823投訴家中附近的食店,食環署人員沒有即時作出跟進,只在數日後的日間辦公時間巡查,任由非法行為持續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市民在晚間或非辦公時間透過1823政府熱線投訴居所附近的食肆非法霸佔店鋪外的行人道以擴展營業範圍,食環署人員可否在1823中心收到投訴後,立即到有關地點調查或執法;若可,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是否在非辦公時間就可任由阻街事件發生;

(二)市民除了透過1823政府熱線外,還可透過甚麼方法直接聯絡食環署人員,以便該署即時處理阻街問題;

(三)過去五年,食環署在各區就非法霸佔店鋪外行人道或阻街作出檢控的個案數目(按附件一列出);

(四)過去五年,食環署在各區就非法霸佔店鋪外行人道或阻街作出檢控的而屬重犯個案的數目(按附件二列出);

(五)食環署現時有多少名人員在各區於晚間或非辦公時間專責處理非法霸佔店鋪外行人道或阻街個案(按附件三列出);

(六)根據現行法例,食肆非法霸佔店鋪外行人路以擴展營業範圍,觸犯了甚麼法例,以及相關罰則為何;及

(七)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及店鋪將一些二手電器及垃圾在街上到處擺放,阻塞行人路,觸犯了甚麼法例,以及相關罰則為何?

答覆:

主席:

  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屬街道管理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職權範圍。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環境壎矷A因此會優先處理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物品或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並按實際情況採取執法行動。另外,食環署亦會積極配合民政事務總署統籌的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期各部門按其權限,進一步遏止有關的違規活動。視乎情況,食環署可根據以下法例條文採取行動:

* 如店鋪在公眾地方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造成阻街,食環署會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作出檢控;

* 若店鋪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以致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食環署會引用《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22條執法;及

* 對於在處所範圍外非法經營的持牌食物業處所,食環署會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4C條檢控持牌人。

  我現就問題的七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一般而言,食環署在接獲有關食物業處所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投訴後,會按該署服務承諾的服務標準,在六個工作天內進行調查。該署人員會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例如違規的地點及時間等,盡量安排在投訴所指的違規時段(包括在非辦公時間,例如晚間、周末或公眾假期)到現場進行調查,該署人員亦會因應在現場蒐集到的證據採取執法行動。若投訴涉及嚴重違規情況,該署會加快派員處理及跟進。

(二)市民除可透過政府熱線1823或食環署查詢及投訴熱線2868 0000提出阻街問題的投訴外,亦可致電食環署分區環境壎芨鴩くB投訴。各區環境壎芨鴩くB的電話號碼已上載食環署網頁。食環署會按其服務承諾跟進投訴。

(三)過去五年,食環署在各區就非法佔用鋪前行人路或阻街情況(包括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店鋪阻街)提出檢控的數字,請參閱附件四。

(四)食環署並沒有重犯個案的統計數字。

(五)現時,食環署的壎芛察負責就食物業處所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及阻礙公眾地方採取執法工作;而該署的潔淨管工則負責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22條就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以致妨礙街道清掃工作執法。至於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檢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工作,則由小販事務隊及壎芛察同時負責。食環署各分區有關人員的數字見附件五。規管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只是上述人員的部分日常職務。食環署會按其服務承諾跟進有關非法佔用鋪前行人路或阻街的投訴,有需要時亦會在不同時段(包括晚間及凌晨時分)安排突擊檢控行動。

(六)如持牌人在食物業處所核准範圍以外經營,食環署會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4C條提出檢控。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另加每天罰款300元。此外,該署亦會按「違例記分制」對有關處所記下相應的違例分數,如被記的違例分數達到指定數目,該署會按現行政策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的牌照。如證實是食物業處所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該署則會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檢控違例人士。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

(七)如發現有物品(如二手電器等雜物)擺放在街道上以致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食環署人員可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22條的規定,向物品擁有人發出通知書,要求該人士於指定時間內移走有關物品,若不遵辦,食環署可將有關物品檢走。違反上述條例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每日罰款50元。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塞,食環署人員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向違例者提出檢控。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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