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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婚姻狀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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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吳靄儀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在填寫與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服務有關的申請表時,正與太太辦理離婚手續,但仍未離婚,因此在申請表上正確地填寫「已婚」。然而,入境處卻指他已屬「離婚」,並控告他提供虛假資料。此外,有一對已婚夫婦二人分別居於兩個國家,並非分居或離婚,惟入境處卻指示丈夫必須在申請表上填寫「分居」。事主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建議入境處就「離婚」和「分居」的定義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事後入境處接受該名男士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入境處因懷疑有關申請人提供虛假婚姻狀況資料而作出檢控的個案,以及他們被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宗;

(二)入境處對各種婚姻狀況(包括「已婚」、「離婚」和「分居」)的定義為何,以及有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及

(三)入境處有否主動協助有關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了解各種婚姻狀況的定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們不適宜亦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一般而言,入境處人員根據條例安排處理一份申請時,若懷疑申請人提供的婚姻資料不正確,會讓申請人作出解釋。倘若所提供的解釋合理及可信納,入境處會按審批程序繼續處理申請。但倘若入境處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定會作進一步調查。入境處的調查和可能作出的檢控行動,必定以事實和證據為基礎。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在婚姻登記方面,就婚姻狀況作出虛假聲明為促致達成婚姻,違犯《刑事罪行條例》被檢控的個案,在二○○八年至二○一○年間共有68宗,當中65宗被定罪。

  在同期間,透過買賣結婚(俗稱「假結婚」),以串謀欺詐罪名被檢控的有678宗,其中624宗被定罪,當中三宗涉及居留或延期居留申請。

(二)根據香港法律,「婚姻」包括在香港按《婚姻條例》(第181章)締結的婚姻,即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並依例舉行獲法律承認的婚禮儀式。此外,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及《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82章),在香港以外依法締結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也可被承認為合法婚姻。任何人為以上「婚姻」中的一方便為「已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已婚」人士可在香港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或申請。完成法律程序,經法院頒令離婚證明書,「離婚」便正式生效。在香港以外辦理的離婚,也按香港法例規定獲承認。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夫妻雙方可訂立分居協議書,或其中一方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向法院申請分居。根據普通法,除當事人是否與配偶一同居住以外,還需考慮當事人與其配偶是否仍然維持夫妻關係,例如是否已不再認定他們的婚姻繼續存在、有否意圖與其配偶和好等因素,才能判斷他們是否已經「分居」。

(三)如申請人在填寫婚姻狀況時提出疑問,入境處人員自當提供適當協助。同時,入境處人員也可按個案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婚姻狀況的有關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分居協議書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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