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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對終審法院就剛果(金)案臨時判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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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媒體今日(六月八日)就終審法院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案臨時判決的詢問,律政司發言人回應如下:

  律政司歡迎終審法院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第13條及第19條作出解釋。這是終審法院首次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啟動提請釋法的機制。終審法院確認了其憲法責任,即如符合有關條件,終審法院必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終審法院在判決中對提請釋法的程序作出了建議,各當事方可在法院作出判決後七日內對此作出陳述。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以及其他條款作出解釋。但如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終審法院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上述條款後,才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律政司現階段不宜就案件或有關事宜作進一步評論。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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