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六題:有關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
*****************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及署理環境局局長潘潔博士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不滿某些政黨及政客的行為和處事手段,指他們不親自提出訴訟,卻不惜利用一位目不識丁及領取綜援的長者申請法律援助,提出司法覆核,濫用司法程序,狙擊港珠澳大橋的建造工程,迫使工程「落馬」,嚴重損害香港的利益,不僅拖延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工程、使費用大漲,更可能令78項其他工程受到影響,導致香港的經濟發展嚴重受阻,失業率上升,以及造成無可估量的損失。亦有傳媒報道,公民黨承認協助該位東涌居民提出司法覆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收到任何投訴或意見,指上述個案涉及包攬訴訟、助訟或其他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以及政府會否主動調查是否有人背後操控官司、妨礙司法公正及獲得利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鑑於公民黨梁家傑議員於本年五月十九日的行政長官答問會上聲稱,本會一直有提點政府,政府處理《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手法會被視為違法的機會很高,而政務司司長於本年五月二十日本會內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上,卻指政府翻查記錄,當中並沒有意見要求政府進行是次法院判決所要求的基線研究,政府會否主動向梁議員了解,提出該等意見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是由一九九八年開始實施,目的是就指定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估,以保護環境。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一直按法例的要求、準則和程序,貫徹執行既定的評估要求,嚴謹審視各項環評報告(審視報告過程亦包括諮詢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環諮會)),有效地評估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和要求工程倡議人引入緩解措施。在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名市民就港珠澳大橋港方工程的空氣質素影響評估提出了司法覆核。在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高等法院作出裁決不接納申請人提出的七項質疑當中的六項。但高等法院的裁決指出,經考慮了《環評條例》的目的後,認為指定工程的環評報告除了評估實施工程後對整體環境的累積影響外,還應包括就工程的獨立影響作出評估,以及提出相關的緩解措施,以讓環保署考慮有關的影響已否減至最低。高等法院的裁決涉及《環評條例》的重要法律觀點,以及對《環評條例》執行原則有重大影響,環保署在徵詢法律意見及深入考慮和研究各有關因素後,已於五月十三日就裁決提出上訴。

  我們在五月十八日給石禮謙議員的書面回覆指出,一直以來,環保署依照《條例》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技術備忘錄》)的內容來要求環評報告進行空氣質素評估的「基線研究」。值得注意的是,該要求是就現有空氣質素進行的基線研究。而高等法院的裁決認為有關環評除了確保進行工程項目後對將來整體環境帶來的累積影響會符合法定環境標準外,還須比較進行及不進行工程對將來環境影響的分別,亦即估算將來指定的年份在不進行工程的情況下的空氣質素,以衡量工程項目的獨立影響和相關的紓緩措施,讓環保署考慮有關影響已否減至最低。

  在回應林議員的提問前,我必須說明,由於環保署就高等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我們現時不適宜公開評論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就林大輝議員的提問,我有以下的回應:

(一)香港社會享有言論自由,市民大眾對公共政策以及事務亦一向非常關心,並可透過不同渠道,表達意見。就最近的港珠澳大橋港方工程司法覆核個案,我們留意到社會有不同的意見。當中亦包括有林議員提問中所轉述的觀點,但是我們並沒有收到投訴和提供具體資料要求當局作出調查跟進。

(二)在港珠澳大橋兩份環評報告進行公眾查閱及諮詢環諮會期間,環保署並沒有接獲公眾及環諮會對該工程項目就現有空氣質素進行的基線研究表達意見。此外亦沒接獲就針對工程項目須要估算將來指定的年份在不進行工程的情況下的空氣質素的建議或要求。政務司司長已於本年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上就有關提問作出清晰的回應,所有立法會及其事務委員會的文件及討論,均屬公開資料,我不在此重複引述。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