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應傳媒有關政府外判非技術工人有薪休息日安排的報道,政府發言人今日(六月二日)作出以下澄清。
配合法定最低工資的實施,政府於四月十一日公布政府部門在採購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服務合約所須採用的新工資安排。在新的工資安排下,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須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及適用於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聘用其僱員所須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支付工資給其在有關政府服務合約下所聘用的非技術工人,款額不可少於以法定最低工資另加每七天有一日有薪休息日的水平。
在落實新工資安排的過程中,政府已全面考慮及平衡各相關因素,包括現行政府服務合約的內容、法定最低工資預期的成效及實施後的影響、就業和僱員權益及福利的關注、以及善用公帑等,務求達致一個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安排。
配合新的工資安排,政府已修改「標準僱傭合約」,包括訂明僱員月薪的釐訂方法、每七天有一天有薪休息日的安排等,以確保僱員在年中不同月份所得的工資均不會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承辦商在競投新服務合約時可因應新工資安排對成本可能帶來的影響在標價內作出適當反映。政府服務合約主要是以成效及履行服務指標的模式管理。在這前提下,承辦商可按其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安排人手,包括工人每星期的工作日數。政府給予每周工作少於六天的外判非技術工人有一天有薪休息日,目的是防止一些承辦商為投得政府服務合約,將工作「零散化」,藉�茪j量聘用「散工」以省卻支付有薪休息日的開支,從而增加其標價的競爭力,卻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政府的新安排長遠可鼓勵承辦商盡量提供全職職位,在提升運作效益及保障僱傭權益上取得合理平衡。
實際上,大部分政府外判非技術工人都是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一至兩天的員工,只佔少數。故上述有薪休息日的安排不會導致龐大的額外支出。
政府重申,為外判非技術工人提供有薪休息日的安排只適用於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並不是給私人市場的一個指引。私營企業可按自己的實際營運情況、能力及需要,作出考慮。
完
2011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4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