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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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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現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的運作,希望更有效打擊以層壓形式運作的不良計劃。

  層壓式計劃一般是指某類型的計劃,參與者付費參加的唯一或主要誘因,是有權透過招攬其他參與者得到收入。這類計劃透過參與者介紹新參與者,從中榨取招攬費,計劃最終會因沒有新參與者加入而無以為繼,導致較後時間參加計劃的人士蒙受損失。層壓式計劃與正當的多層式傳銷或直銷計劃截然不同;後者有真正的經濟活動而參與者的收入主要來自這些經濟活動而非拉人頭入會。現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禁止層壓式推銷計劃,但因採取層壓式運作的計劃層出不窮,現行《條例》已不敷應用;尤其是《條例》中就「層壓式推銷計劃」定義並不全面。因此,我們建議重新制定《條例》,希望更有效打擊不良的層壓式計劃。

  我現在介紹《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

  我們最主要的建議,是訂定「層壓式計劃」的新定義。我們建議界定「層壓式計劃」為新參與者必須向其他參與者或推廣計劃的人支付款項或代價,而誘使他們支付這些款項或代價,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因為他們有權獲得利益;這些利益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新會員加入計劃。

  層壓式計劃得以持續,主因是參與者介紹新的參與者加入,以滾雪球形式擴展。為加強阻嚇力,我們建議知情的參與者應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而言,我們建議任何參與層壓式計劃的人,在知道或理應知道所得利益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新參與者加入計劃的情況下,誘使或企圖誘使其他人加入該計劃,即屬犯罪。

  現時干犯《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的最高罰則,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我們認為罰則過輕。《條例草案》建議把最高罰則提高至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主席,我們曾就剛才提及的建議諮詢公眾,絕大多數回應者均支持建議。我們亦曾在三月二十八日向本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簡介公眾諮詢結果,委員支持我們的建議,並促請早日向本會提交相關建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謝謝。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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