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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維護新聞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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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動議辯論「維護新聞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今天有多位議員就維護港人表達自由的議題發表了很多重要的意見。雖然各方面的意見未必是一致的,但這不要緊,因為議會本身是表達香港作為自由社會的議事堂。

  我在開場發言時已提過,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這些基本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其他法例的保障。所以,對黃宜弘議員提出的修訂,特區政府是認同的,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所有香港市民和其他機構當然都可暢所欲言,表達意見。我們當然亦歡迎新聞媒體和報刊等按照香港的法律來評論香港當下的事宜。

  表達意見的自由是香港作為開放、開明、多元共融社會的標誌。特區政府深切明白,迅速而自由流通的資訊,是香港的重要發展優勢之一,因此我們會致力予以維護。

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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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新聞自由,不是單靠特區政府努力的,亦有賴新聞業界的操守及專業方面的工作。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上月進行訪問,大部分巿民都認同新聞傳媒有充分發揮言論自由;但與此同時,亦有市民認為媒體有誤用或濫用新聞自由,有三成受訪者認為香港傳媒的報道是負責任的報道。這些數字值得大家深思和好好消化。

消息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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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政府消息發放方面,李卓人議員在提出其修正案時表示特區政府有舉行「吹風會」。

  主席,我們已向立法會和媒體解釋過,政府舉行正式的記者會、「吹風會」、回應傳媒提問時都是採取積極、正面的態度。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做法是完全可以比得上任何自由、民主社會的外國政府。我們每天在立法會內外、在政府總部都會接受傳媒朋友的訪問,就時下「最熱」的議題要求解答,政府主要官員及其他同事都全力以赴。剛才我在開場發言時已說過,政府每年舉行很多記者會,單是回應傳媒的問題已有近一百萬題。因此,我們會秉承傳統,繼續努力,做好我們的工作,維護香港作為開放、開明的社會。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及《公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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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及《公安條例》,有不少立法會議員都有作過評論。特區政府會盡量便利市民透過各類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一如其他國際都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法例規管公眾集會。法例的目的是保障個人言論自由與集會的權利,亦要確保公共安全、秩序和社會整體利益,兩者之間要保持平衡。特區政府的做法和警方一貫的做法是要盡力提供協助,讓有關活動順利進行。

  警方執法的方針是要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得以舉行,另一方面要致力減低這些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他們要在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間取得平衡,同時亦得以維護。而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使用自由表達訴求的權利時,理應要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他們的示威遊行活動。

  香港警方一向公平公正,依法處理示威遊行活動,平衡示威人士的表達自由和公共秩序,期間不會受遊行人士的政治立場、示威目的或遊行地點等影響。

  至於有關去年五月,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於銅鑼灣時代廣場採取行動,檢走展覽物品一事,律政司是根據檢控指引及政策,建議食環署引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檢控有關人士。因為有關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我們在現階段不會評論。正如其他執法部門一樣,食環署一直維護法律及依法執行職務,不存在任何政治打壓,亦與表達自由無關。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涉嫌干預編輯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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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就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廣告事宜,我早前已代政府表明我們的立場。處理廣告事宜是港鐵公司日常運作的一部分,港鐵公司之前並沒有知會政府當局。而在事件發生後,港鐵公司的管理層有向董事局匯報,匯報的內容與港鐵公司公開發放的資料是一致的。

  主席,我在總結前先進一步回應個別議員提出的觀點。

  梁家傑議員提出修正案時,特別提到人權教育的問題,指上星期在立法會有一項口頭質詢,多位議員認為不論特區政府如何計算,預算直接使用在人權教育和保障方面的開支大約是二億元。

  主席,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因為整個香港本身就是體現人權和自由社會的最佳例證。特區政府很多工作都是和保障人權有關,正如剛才說,每年有數以千計的遊行、示威;每天亦有數以十計的報章、數以百計的報刊報道香港當下發生的事宜。而每日我們在立法會內外向媒體解說政府的政策、立場,這些都是體現香港是自由和人權受保護的社會。所以我並不認為政府對人權的保障只限於那些在財政預算中闡述的項目工作,整個香港社會─包括立法會和特區政府的運作─都在體現香港是自由和保障人權的社會。

  張國柱議員特別提到政府應該制定「人權指數」,認為這樣可能是比較科學和全面體現香港作為自由社會的特質。

  主席,我認為只是運用「指數」,未免小覷了香港這自由社會的特質。整個香港社會都是非常自由的體制。政府每五年向聯合國在日內瓦的人權委員會提交各方面的報告─人權公約的報告,是很全面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他公約,而這些報告也是透明地向公眾交代,也會經常地在立法會及各事務委員會內討論。

  吳靄儀議員發言時特別提到,香港有些報館在六、七十年代時受到某些人士威嚇,甚至有「拉人封鋪」的行動。但事實在香港回歸後,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以及其他條例的保障下,完全沒有「拉人封鋪」的行動;如果有執法行動,完全是按照香港法律和《人權法》保障下來處理。

  余若薇和梁國雄議員特別提到最近一宗塗鴉事件。警務處處長已解釋,因為不同的警區在不同時間發生類似事件,所以警方交由重案組統一調查,主要是避免不同前線的刑事調查科的隊伍重覆做這方面工作,並不是如某議員所說,把事件等同很嚴重的販毒和其他的刑事暴力事件。任何人士如在公眾或私人地方進行塗鴉行動,就可能干犯數項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二百章第六十條,牽涉到摧毀或損壞財產等。

  黃毓民議員近日多次提及他很想「以身試法」─我在過去數天不只一次聽到他這樣說。相識多年,我忠告一句:「上得山多終遇虎」,我不希望有一天會見到黃毓民議員受到司法制裁。

  黃議員又說,香港的人權保障往往有「但書」。我以同音字回應他:在香港,黃議員和他的「戰友」可以在議會內外肆無忌「憚」地表達意見和採取行動,香港的人權和自由的保障確實是非常高的。

  黃議員在總結發言前「贈」了我一句,說如我繼續做公職,他就可以繼續參選。主席,我們現在討論的是議員的政治生涯,來自英國的同事在回歸前曾說:Don't easily put something as a hostage to fortune,意思是不要把將來發生的事與可能發生的事掛鉤。談政治時一星期就已是太長遠,十四個月後的事是沒有人得知的。不過,如果黃議員準備繼續參選,我作為負責政制事務的局長當然是歡迎的,因為參選的人越多,競爭越激烈,可以選出較好的議員的機會會越大。
  
  我另外想談的是,何俊仁議員特別提到為何我們提及「無國界記者」的調查,及有關香港的評分。主席,我們當然是認同香港社會是要不斷進步的,不會認為香港是全世界各方面的自由指標都首屈一指。何議員說得對,美國的傳統基金已連續十七年評香港為經濟最自由的社會。就新聞自由方面,我們是特別指出有關的指數,只是向各位議員說明,按照獨立機構的調查,香港的新聞自由是有進步的,並非像多位泛民議員所指,香港的新聞自由是有退步的。這項例子是希望與各位切磋一下。

  葉國謙議員特別指出另外一些指數,認為香港在言論及新聞自由方面,根據某個以最高為十分的指標,香港也有七點幾分─是不錯的情況。

  (回應黃毓民議員加插的發言)主席,為尊重黃毓民議員的感受,我希望向他說:我剛才只是聽到你表示要「以身試法」,鑑於大家相識一場,所以我表示不希望有一天看到你受到司法制裁。這是個良好的願望,你捉錯用神了。

  主席,重提有關葉國謙議員的發言。他指出,根據兩個指標,香港的言論及新聞自由的情況均是不錯的。但情況雖然是不錯,我們仍會繼續努力不懈,希望香港一直都可以做得更好。

  謝偉俊議員特別提到,現時在香港的資訊十分發達─包括有互聯網、Twitter、YouTube等。因此,政府亦十分明白,現時辦事都要加班加點,要把重要的資訊盡快向公眾發放及交代,維持透明度,因為社會上已是這樣(有透明度的)。因此,現時保障香港的人權不單是《基本法》和人權法等法律,這些資訊發達的網絡亦在維護、保障香港作為自由社會、高透明度的特質。謝議員特別提到,政府反而需要想一想保障個人私隱方面。主席,我們是一直都有就此方面進行工作,有一套建議修訂《私隱條例》,加強對私隱的保障。

  主席,總括而言,特區政府是會繼續按照《基本法》及本地法例,致力維護香港市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我相信香港市民所享有的言論及表達自由;集會、遊行及示威的自由在世界各地均是名列前茅的。香港自由的特質是香港社會賴以成功的基石,因此特區政府會與各位一樣,努力不懈地繼續發揮香港社會這方面的特質。維持我們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地位,這是香港繼續成功、不可或缺、非常重要的因素。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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