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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協助在內地被判刑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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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茂波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指出,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即使在囚期間表現良好,也不能如內地人般獲批准假釋;因為內地人獲准假釋後,可按時向當地公安報到,但港人申請假釋會被認為他們會返港,並因而無法定期向內地執法機關報到。因此,該等市民認為,即使所判刑期相同且表現良好,港人被囚時間會比內地人長得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有上述情況,同時,是否知悉有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有假釋的訴求;如知悉,香港政府如何處理和跟進,以及過去七年,香港政府曾經接獲多少宗在內地被判囚港人希望申請假釋的求助個案;

(二)是否知悉內地司法部門會否準備回應上述港人的訴求;就此,香港政府將如何跟進和配合,讓在囚期間表現良好的港人,可獲跟內地人相同的待遇,得到假釋;及

(三)會否考慮向內地司法部門提議,讓在內地被判囚的港人獲假釋後,可以回港向本港警署報到,或暫居內地以便按時向內地公安報到,好讓他們能早日與家人團聚?

答覆:

主席:

  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區政府不應、亦不會干涉內地的執法、司法及懲處制度;同樣地,內地當局亦沒有干預特區在這幾方面的管轄權。因觸犯內地刑事罪行而依法被判刑的香港居民,須依照內地有關法規處理。

  香港特區與內地當局,正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就相互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進行協商。我們期望雙方在達成共識後,盡快諮詢立法會,並透過本地立法,使在內地服刑的港人,可選擇返回香港繼續服刑,或依據本地法律接受假釋後的監管。

  在這期間,我們會繼續就協助在內地服刑港人的事宜,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

  特區政府十分關注在內地被拘留及被判刑的香港居民的法定權利。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內地與特區已建立機制,就雙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個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作出相互通報。特區政府在接獲內地當局的通報後,會盡快通知涉事港人的家屬,讓家屬考慮是否聘用當地律師,或透過特區政府要求其他協助。在這方面,內地公安當局及相關機關,一直提供積極協助和配合,相互通報機制亦暢順運作。自機制在二○○一年運作以來至本年四月底,內地機關向港方通報共7 900多次,涉及5 700多名港人。

  此外,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駐京辦)和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以至入境事務處的「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在收到內地港人的求助及有關個案資料後,會因應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適當支援。一般而言,有關在內地被拘留的個案,駐京辦和駐粵辦的入境事務組或「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的人員,會向求助人解釋相關的內地法規和刑事罪行的審理程序,亦會按求助人意願,向求助人提供當地律師協會的聯絡資料,讓求助人考慮聘任。

  我們並沒有在內地被判刑港人申請假釋的統計數字或有關的資料。內地被判刑港人提出相關求助時,駐京辦和駐粵辦會向內地當局反映他們的訴求。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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