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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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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去年,涉及毒後或藥後駕駛(以下簡稱毒駕或藥駕)的被捕個案急劇上升。二○一○年總共有84宗,是二○○九年數字的七倍多,而絕大部分個案都涉及毒品。社會人士對這上升趨勢,以及毒駕或藥駕對道路安全構成的威脅深表關注。另一方面,現行法例並無條文規定涉嫌毒駕或藥駕的司機需接受藥物測試或提供體液樣本,令檢控有困難。我們兌現承諾如期在二○一○至一一立法年度提交條例草案,引入能令執法更有效的配套。《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為推行嚴厲打擊毒駕及藥駕的措施,提供所需要的立法框架。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第一,我們建議引入「零容忍罪行」,針對六種「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它們是在香港常被濫用的危險藥物。任何人在駕駛時,如果他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沒有呈現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已屬犯罪,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該人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而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第二,我們建議訂明任何人駕車時受藥物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即屬犯罪,並引入兩級懲處。如果個案涉及的藥物是「指明毒品」,違例者須承受更嚴厲的懲處:除了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外,首次定罪的停牌期最少五年,再次定罪的停牌期最少十年。如違例者重犯該罪行,法例會清楚指引,法庭經考慮案情和違例者的行為,可判處該人終身停牌。我希望強調,吸食「指明毒品」後駕駛的人士會為他們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嚴重的威脅,應予重罰。

  另一方面,如果駕車時受藥物影響,而涉及的藥物並非「指明毒品」,違例者將處以較輕的刑罰:除了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首次定罪的停牌期最少六個月,再次定罪的停牌期最少兩年。此外,法例會引入免責辯護條文,以保障那些已採取適當措施去避免藥駕的司機。

  第三,《條例草案》建議延長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人士的停牌期。首次定罪的停牌期將由最少兩年增加至最少五年;再次定罪則由最少五年增加至最少十年,而法庭在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向重犯者判處終身停牌,確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罰則與新引入的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相符。

  第四,《條例草案》並賦權警務人員可在司機涉及交通意外、或行車時干犯交通罪行或懷疑毒駕或藥駕的情況下,要求司機進行初步藥物測試,包括識認藥物影響觀測、損害測試以及/或者快速口腔液測試。如在初步測試中司機被懷疑曾服食任何以上六種「指明毒品」,或被評為駕駛能力受損,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尿液樣本作化驗分析,以確定樣本是否含有藥物及其濃度。有關司機須把駕駛執照交由警方保管24小時,因為他們不適宜立即駕駛汽車。若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及尿液樣本進行化驗分析,即屬犯罪。另外,我們建議如果警務人員懷疑司機醉駕、毒駕或藥駕,可要求醫生為司機抽取血液樣本作化驗,但如該司機因為受傷、醉酒或神智不清等等情況而無法同意提供樣本,警務人員可要求醫生替該司機先抽取血液樣本,待該司機清醒後,警務人員會徵求他的同意,在獲得他的同意後才對其血液進行化驗。

  第五,《條例草案》會賦權警方執行隨機藥檢,但有關條文會視乎毒駕及藥駕的普遍程度、是否有合適和可靠的快速口腔液測試儀器等因素才引入。

  我們曾在去年夏季就打擊毒駕和藥駕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交通諮詢委員會、道路安全議會、醫生及藥劑師團體及運輸業界回應積極,他們大力支持嚴厲打擊毒駕。在諮詢的過程中,我們已交代損害測試的準確率相當高。

  此外,我們亦解釋現時醫護人員有責任在他們處方的藥物加上標籤,指示病人服用的適當份量和藥物的副作用,因此,這次的立法建議不會改變或增加醫護人員這方面的責任。另外,有職業司機團體關注損害測試的施行,也擔心服用醫療藥物後駕駛會令他們負上刑責。我們已向司機團體解釋,損害測試的設計是識別受藥物嚴重影響的司機,而大部分醫療藥物如按醫護專業人員的指示服用是不會令司機的駕駛能力受損至不能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他們無須過分擔心;另外,我們亦把不涉及「指明毒品」的藥後駕駛的刑罰訂於較低的水平。整體而言,《條例草案》的建議回應了社會以及各界別的訴求。

  打擊毒駕及藥駕的措施有助加強道路安全,是市民大眾期望政府盡快推行的。我希望各位議員大力支持,使《條例草案》早日獲得通過,以便我們能盡快落實其中的建議。

  多謝代主席女士。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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