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種族歧視條例》
***************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條例》)在二○○九年全面生效,在僱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等各範疇向所有族裔提供保障。就條例生效至今的執行情況,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條例》生效至今,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接獲有關《條例》所保障的各範疇的查詢及投訴數目分別為何;

(二)鑑於少數族裔人士多次向本會反映,指當局未有為非華語學生提供足夠及有效的教育支援,影響非華語學生的升學機會,而且大部分辦學團體、校長及老師對《條例》的細節了解不足,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作出以下跟進:

(i)就本港的教育制度是否對少數族裔學童存在制度性種族歧視進行研究及正式調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ii)參照《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制訂《種族歧視條例》在教育範籌的實務守則,以解釋法例,並就辦學團體如何遵守《條例》提供實用指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二○一○年平機會就《條例》進行了十一宗主動調查,其中涉及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的個案數目最多(共六宗),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考慮就此範疇制訂實務守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警隊、懲教署等紀律部隊以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格為大部分職級的入職要求,令很多非華語人士失去投考紀律部隊的資格,據悉近日警隊調整了有關要求,當局會否全面修訂所有紀律部隊有關中國語文科的入職要求,讓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加入紀律部隊;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就政府部門在聘請員工時的語言要求是否違反《條例》進行主動調查?

答覆:

主席:

(一)自《種族歧視條例》(《條例》)於二○○九年七月十日實施至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期間,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分別接獲七百三十一宗及九十九宗有關種族歧視的查詢及投訴。在上述七百三十一宗查詢當中,三百二十宗屬僱傭有關範疇,四百一十一宗有關僱傭以外的範疇(平機會並無進一步就《條例》的查詢按僱傭以外的保障範疇備存分項統計)。而接獲的九十九宗投訴當中,五十四宗是有關貨品及服務提供的範疇的歧視投訴,三十宗涉及僱傭範疇,五宗有關教育,及三宗有關政府服務,而其餘七宗個案為種族騷擾或中傷的投訴。

(二)就教育支援方面,當局落實了一系列支援非華語學生的措施。教育局由二○○四年度起,修訂了非華語學童的小一入學安排,讓他們可按其意願選擇傳統取錄較多非華語學童的學校或其他公營學校,並進行為期三年的有關追蹤研究。教育局亦已發出通告,並與平機會協作分別在二○○八年十一月及二○一○年七月為教育局員工和學校就《條例》舉辦分享會,提醒所有教育機構均須致力不分種族支援所有學生的教與學、在校內營造種族多元化的環境、尊重文化和宗教差異,以及與家長保持溝通。

  研究香港少數族裔人士的教育需要是平機會的重點工作之一。平機會於二○一○年七月成立了少數族裔教育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以探討非華語學生面對的實際問題和提出改善措施建議。經綜合不同持份者團體(包括指定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少數族裔家長、學生,及為少數族裔社群提供服務的非政府組織)的關注後,工作小組已向教育局提交了意見書,並與教育局就有關事宜交換了意見。

  考慮到平機會至今收到相關的查詢和投訴情況,以及平機會的工作優次及人手資源的有效運用,平機會將先就工作小組向教育局提交的意見,與教育局和持份者緊密合作及跟進,稍後如有需要才會考慮進行正式調查,和在《條例》下制訂教育實務守則。與此同時,平機會將繼續進行宣傳和公眾教育工作,宣揚平等教育機會的理念。

(三)平機會於二○一○年就《條例》進行了十一宗主動調查,當中六宗涉及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調查結果顯示,在這六宗個案中,有兩宗違反《條例》。另外四宗個案並無種族歧視的情況,但服務提供者可改善服務以消除歧視誤會。平機會已向相關服務提供者作出勸喻。

  《條例》實施以來,大多數有關提供貨品及服務方面的種族歧視投訴,都源於雙方溝通不足或誤會。待有一定執行經驗,及考慮到有關範疇投訴的數字、性質和複雜性後,平機會將考慮是否有需要制訂服務範疇的實務守則或指引。平機會將繼續加強公眾教育工作,以提升公眾對種族歧視的認知和敏感度。

(四)根據平機會按《條例》發出的《僱傭實務守則》(《守則》),僱主必須確保任何語文要求都與工作相關,且應與達致良好工作表現的要求相稱。與該《守則》相符,部門/職系首長會因應其轄下職系的工作和運作需要,在有關職系的入職條件中訂明適當的中英文語文能力要求。現行關於中英文語文能力要求的安排,亦有助推行政府維持一支通曉兩文(中、英文)三語(粵語、普通話和英語)的公務員隊伍的政策。

  現時,所有紀律部隊職系均把中英文語文能力要求訂於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第二級或同等成績。為方便沒有具備本地學歷的申請人,政府聘任公務員時,亦會接受其他公開考試成績,例如英國國際普通中學教育文憑(IGCSE)、英國普通中學教育文憑(GCSE)及普通教育文憑一般程度(GCE“O”Level)的中文科D級成績及英文科E級成績,為分別等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第二級成績。當局會因應運作需要,不時檢討有關職系入職條件中訂明的中英文語文能力要求。

  平機會已就招聘準則和符合《條例》的規定的相關事宜,與不同紀律部隊溝通。由於紀律部隊正檢討招聘和聘任的政策及常規,而平機會亦未收到這方面的投訴,平機會現階段並無計劃就紀律部隊或其他政府部門為招聘所訂的語言要求進行正式調查。平機會將繼續監察有關發展,並因應情況,考慮是否採取其他行動。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4分